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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第6條 農藥生產業者申請第二條第二款農藥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農藥簡要理化性及毒理試驗資料。二、輸入後加工或分裝而專供輸出者,應提供具有加工或分裝同一劑型設備之證明文件一份;製造農藥原體者…
  2. 行政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第6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清除或銷燬之植株,應包括全株;特定疫病蟲害屬土壤傳播性質者,土壤、植物或植物產品之包裝、容器、栽培介質等,應一併消毒或銷燬。
  3. 行政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第16條 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逕予處置,應以消毒、銷燬或退運方法為之。
  4. 行政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6條 以密閉式貨櫃裝運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在輸出地使用印有編號之封條將貨櫃開啟處封妥。輸入後未經檢疫人員拆封前,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自行破壞封條開啟貨櫃。二、應於檢附之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大提單(B/…
  5. 行政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第6條 採郵寄方式輸入之植物檢疫物,經所在地植物檢疫機關臨場檢疫確認符合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者,始得辦理郵寄輸入;未符合者,應予退運或銷燬,並填發通知書通知收件人。依前項規定得辦理郵寄輸入之植物檢疫物,由郵政機構配合所在地…
  6. 行政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6條 農藥工廠之安全衛生設施及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
  7. 行政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6條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其缺課時數分別達共同科目或專業技術科目訓練時數五分之一以上,應予退訓,其已繳之訓練費用不予退還。
  8. 行政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者評鑑獎勵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評鑑時,得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初審作業。
  9.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者,其缺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五分之一以上,應予退訓,其已繳之訓練費用不予退還。
  10.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農藥販賣業者應於其農藥管理人員任職或離職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其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11.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6條 本法所稱禁用農藥,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入、輸出、販賣、使用之農藥。
  12.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16條 農藥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前項申請展延,得免農藥標準規格之檢驗。經核准登記屆滿十五年之農藥,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
  13.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26條 農藥販賣業者,應置專任管理人員,並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前項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於期滿一個月前,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未於…
  14.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36條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對其生產或販賣之農藥,不得逾越登記內容範圍,從事虛偽、誇張或不正當之推銷、宣傳或廣告。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登載或宣播廣告前,應將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
  15.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46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6.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56條 依本法規定沒入之農藥、器械、原料及物品,需為適當處理時,其費用由受處分人負擔。
  17. 行政農藥廣告申請審核辦法 第6條 農藥廣告內容應包括農藥業者名稱、農藥普通名稱及其許可證字號。
  18. 行政農藥檢查辦法 第6條 農藥檢查人員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作成檢查紀錄,受檢場所之陪同人員應於檢查紀錄簽名或蓋章。前項受檢場所之陪同人員無故拒絕於檢查紀錄簽名或蓋章者,農藥檢查人員應於檢查紀錄上詳實記載,並由在場之檢查人員簽名或蓋章。
  19. 行政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處務規程 第6條 承保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承保政策與法規之擬議、作業規則及標準作業流程之研訂。二、保險費與滯納金之核計、徵收、催收、銷帳、行政執行及報列呆帳作業之規劃。三、保險憑證之規劃及管理原則之研訂。四、承保資料檔與作業系統之規劃及健…
  20. 行政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處務規程 第16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21. 行政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第6條 醫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22. 行政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 第6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23. 行政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4.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 第6條 本署各組組長或副組長其中一人及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5.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6條 食品組掌理事項如下:一、食品管理、政策及相關法規之研擬。二、食品與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食品添加物、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與其許可文件變更、移轉、展延登記之審查,及許可文件之核發、換發、補發。三、新穎性食…
  26.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16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本署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二、本署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三、本署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四、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27. 行政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 第6條 本署各組組長或副組長其中一人、各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其中一人及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本署得置醫事人員,其任用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
  28.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 第6條 本署有關醫事業務組組長、副組長其中一人及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9.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處務規程 第6條 癌症防治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檳榔健康危害防制之規劃及推動。二、防癌宣導教育與預防措施之規劃及推動。三、癌症篩檢之規劃及推動。四、癌症診療品質促進之規劃及推動。五、癌症病人病友支持服務與安寧療護之規劃及推動。六、癌症相關資…
  30.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處務規程 第16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