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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 137 頁-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16條 …理機關得廢止該事業之營運許可:一、未依營運許可經營業務從事作業者,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二、拒絕管理機關之稽核,或稽核應改正事項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三、自取得營運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未開始營業,或連續六個月以上無…
- 行政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第20條 …委託之機關、團體及其檢定人員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怠忽檢定作業者,民航局得停止其檢定業務之執行,直至改善完成為止;情節重大或做不實之檢定報告者,並得公告廢止其委託。
- 行政海事評議規則 第11條 …船上工作者,航政機關得將通知書送達事故船舶之所有人或船務代理業者轉知。第一項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並由召集委員主持;召集委員不克主持時,由其指定委員代理。
- 行政海事評議規則 第14條 …上工作者,航政機關得將海事評議書送達事故船舶所有人或船務代理業者轉知。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73條 …局核准後得合併執行考驗。航空器使用人依儀器飛航規則從事飛航作業者,第一項適職性考驗應確保其飛航組員具有實施儀器飛航之能力。第一項及第二項考驗應由檢定駕駛員負責執行,飛航組員應於檢定考驗或恢復資格考驗及格日後四至八個月間,…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03條 …四之規定,始得飛航。但經民航局發給特種適航證書據以執行飛航作業者,不在此限。
- 行政國內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管理辦法 第3條 …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本辦法分配予民用航空運輸業(以下簡稱業者)使用。
- 行政國內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管理辦法 第4條 經分配機場額度之業者不得認為已取得該機場額度之專營權,並不得將該機場額度移轉或借貸其他業者使用;但因聯營或航線調整需要,業者得報經民航局核准後交換機場額度。業者經交通部核准合併者,其機場額度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前項移轉…
- 行政國內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管理辦法 第5條 業者申請分配機場額度時,應檢附營運計畫,向民航局申請。民航局於接獲業者申請時,應徵詢其他業者需求,並視實際需要,公平分配予業者。前項分配,於二家以上業者提出申請,且所申請機場額度之總數高於機場原剩餘未分配之額度時,民航局…
- 行政國內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管理辦法 第6條 業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分配機場額度:一、財務糾紛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二、最近一年發生航空器意外事件未據實申報。三、使用機型不適宜飛航所申請分配機場額度之機場。四、申請分配機場額度之機場場站設施無法配合。五、自航空器…
- 行政國內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管理辦法 第7條 業者應按所分配之機場額度,申請國內航線定期飛航。如屬分配指定航線之機場額度,不得挪為其他非指定航線使用。
- 行政國內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將其機場額度之一部或全部收回:一、未依所提營運計畫之審查結果確實執行。二、擅自停班、併班或減班,經民航局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三、違反附件二之國內機場使用規定。
- 行政國內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管理辦法 第9條 民航局因跑道整修或其他緊急需要,得將業者未使用之機場額度,暫時提供其他業者使用。業者因市場臨時性需求,原分配之機場額度不敷使用時,得向民航局申請核准短期使用未分配之機場額度,但全年使用期間不得逾六個月。經分配用於具顯著淡…
-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於商港區域內,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者,應符合下列最低基準:一、實收資本額:國際商港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國內商港為新臺幣八百萬元。二、裝卸搬運工人人數:國際商港為四十八人;國內商港為十二人。三、作業機具:國際商港貨櫃作…
-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4條 …下簡稱指定機關)合作興建或租賃經營專用碼頭,或與專用碼頭經營業者訂定船舶貨物裝卸承攬契約。前項情形,於未開放租賃經營之碼頭,申請人應與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合作興建或租賃經營碼頭後線倉儲設施。第一項每座專用碼…
-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7條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於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時,貨物裝卸承攬業者應以書面通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未經同意擅自終止或解除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廢止其貨物裝卸承攬業…
-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雜貨及貨櫃之數量、標識、櫃號及雜貨包裝狀況,應由委託人或倉儲業者與理貨業者共同簽證。國內航線、以管道方式裝卸運輸貨物或同一貨主同一貨物以包船租約採船邊提貨者之船舶理貨業務,得由船方或貨主視實際需要委託理貨業者辦理。
-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該兩公(工)會共同發給理貨合格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理貨業者或船舶理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敘明理由,檢具僱用名冊及訓練計畫,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定,並辦理訓練合格後僱用:一、新營運之港埠。二、無船舶理貨商業同業公會組織或…
-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船舶理貨業者於貨物裝卸作業完工後,應以網路或書面申報,提供海關、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理貨表單及有關資料,以供查考。
- 行政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3條 …原則辦理:一、雙邊協定中規定一家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以下簡稱業者)營運者,由一家業者營運。二、雙邊協定中訂有多家業者營運條款,且每週總容量班次在七班以下者,得由一家業者營運。三、雙邊協定中訂有多家營運條款,且每週總容量班…
- 行政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4條 …雙邊協定之容量班次,函知經核准經營國際航線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之業者,業者於接獲通知後,應於限期內將營運需求及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初審:一、機隊及機組員能量。二、航線營運計畫:包括擬使用機型、每週容量班次及航線。三、市場…
- 行政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5條 雙邊協定有修訂容量班次,而未涉及增加業者營運時,於雙邊協定簽署後,民航局應將雙邊協定之容量班次,函知原營運之業者,業者於接獲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檢附增班計畫及前條第一項之文件,報請民航局初審,民航局於初審後,應將分配建議報…
- 行政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民航局初審業者之申請營運案時,應依下列政策面及技術面項目評估並予以排序:一、政策面(占比例百分之五十):(一)國家政策及公共利益之配合。(占比例百分之三十)(二)建立我國成為東亞轉運中心及我國整體長遠航空事業發展之考量。…
- 行政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7條 經締約雙方同意於雙邊協定簽署前,應將營運之業者告知締約他方或雙邊協定內應明訂營運之業者時,民航局得於雙邊協定簽署前依第四條及第六條之程序辦理。前項營運之業者於雙邊協定簽署前,發生第九條不得參與國際航權分配情事者,民航局得…
- 行政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8條 業者得以自有或租賃之航空器經營獲配容量班次之航線。以租賃航空器經營者,不得藉由出租人開立機票或提單銷售其運送服務,將獲配容量班次之航線由該出租人運用。但該出租人為業者且具有該航線之獲配容量班次者,不在此限。業者違反前項規…
- 行政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9條 業者有發生航空器失事者,自發生日起三年內不得參與國際航權分配。但經民航局飛航安全評議會評定其失事顯著不可歸責於業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不得參與國際航權分配之業者,經民航局飛航安全評議會評定無違反民用航空法規之情事時,即…
- 行政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10條 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廢止獲配容量班次之全部或一部:一、完成分配程序後,一個月內未提出航線申請。二、經核發航線證書後,四個月內未開航。三、開航後停止營運達六個月,或僅得一家營運之業者停止客運業務達三個月…
- 行政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11條 雙邊協定尚有容量班次可供增加業者營運,或有經交通部廢止容量班次而得重新分配業者營運時,民航局得依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前項經交通部廢止之容量班次,同時涉及多個雙邊協定者,於重新分配業者營運時,民航局得依第四條及第六條規…
- 行政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12條 業者申請非依雙邊協定授予之貨運航權時,應檢附擬飛航國家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報經民航局層轉交通部核准後,並經民航局發給航線證書,始得營運。
- 行政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13條 業者申請飛航國際包機,應先取得擬飛航之機場起降額度或時間帶,並經民航局航機務審查合格及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申請核准後,始得營運。自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日本綱要修正施行之日起,業者有發生航空器失事者,自發生日起一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