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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 75 頁-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13條 商業調查官經指定後,應承法官之命,依下列方式執行職務:一、基於專業知識,分析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書狀及資料、整理其論點,提供並說明專業領域之參考資料。二、就爭點及證據之整理、證據調查之範圍及方法,提供參考意見。三、承法官之命…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14條 商業調查官於期日參與審理時,書記官應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於筆錄:一、商業調查官姓名。二、於期日對當事人或關係人、程序代理人、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說明或發問之事由。三、說明或發問要領。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商業調查官於期日所…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15條 商業法院就商業調查官製作之報告書所提供之特殊專業知識,或基於該知識表達之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一、經當事人或關係人提出,或因證人陳述、專家證人或鑑定人出具意見而為當事人或關係人已知。二、商業法院已使…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16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就商業事件聲請調解者,除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行商業調解程序;其逕行起訴、聲請或其他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者,亦同。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17條 經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五條第一項移送商業法院之商業訴訟事件,除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行商業調解程序。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18條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數宗商業調解事件合併調解。前項情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依本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合併提起之民事訴訟事件,應合併於商業訴訟事件調解。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19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聲請或視為聲請商業調解,除聲請不合法外,法官應儘速指定調解期日,並得逕依事件性質及調解委員專長選任商業調解委員行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合意選任商業調解委員者,除顯有不適當之情形外,法官應依其合意選任之。當事人或…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20條 就商業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許可,得參加商業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21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於商業調解程序委任程序代理人者,除以書面特別約定並提出於法院外,其委任之效力及於同審級續行之程序。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22條 法院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聘請參與諮詢之商業調解委員,不以參與同事件商業調解程序者為限。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28條 商業訴訟事件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規定辦理之。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37條 法院審理商業事件,得審酌下列各款情事,以判斷公司負責人是否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一、其行為是否本於善意且符合誠信。二、有無充分資訊為基礎供其為判斷。三、有無利益衝突、欠缺獨立性判斷或具迴避事由。四、有無濫用…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38條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聲請商業法院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但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其股東之聲請事件,以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為限。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40條 有關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之股份價格核定,商業法院得命關係人提出下列文件:一、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公司財務報表及公平價格評估說明書。二、曾辦理公開收購者,其公開收購說明書及法律意見。三、其他與股份價格算定有關之文書資料。前項事…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41條 本法所稱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係指商業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規定,選任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公司資本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件。本法所稱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係指商業法院裁定解任前…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42條 …上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聲請商業法院選派檢查人事件。本法所稱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係指商業法院裁定解任前項選派檢查人事件。第一項事件衍生之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裁定罰鍰、酌定檢查人報酬等事件,…
- 司法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司法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 第2條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下合稱法院)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為當事人或關係人選任律師為其程序代理人,應自執行律師職務五年以上,具商業事件專門學識經驗,且無律師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及曾受律師懲戒處分者選任之。律…
- 司法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 第3條 前條所稱律師具有商業事件專門學識經驗者,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曾辦理本法第二條所列商業事件或重大金融刑事案件之法官或檢察官。二、曾擔任本法第二條所列商業事件之程序代理人、重大金融刑事案件之辯護人、商業事件仲裁程序之仲…
- 司法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 第4條 …代理人且符合前二條資格者,填具名冊,分送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下簡稱商業法院)商業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調解事件,指依本法第二章所定行商業調解程序之事件。
-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4條 商業調解委員辦理事務如下:一、商業調解事件。二、參與商業訴訟之諮詢。
-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5條 商業調解委員應對於商業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由商業法院遴聘,其人數依實際需要決定之。商業法院遴聘之商業調解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但因業務需要或聘任困難者,不在此限。
-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6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機關團體推薦商業調解委員時,應表明受推薦人之下列事項: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通訊地址。二、學經歷與現職。三、具有商業事務之專門學識、經驗。前項機關團體推薦時,應檢附受推…
-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7條 商業法院得就前條受推薦人中,遴聘適當之人為商業調解委員。前項遴聘商業調解委員有不足者,商業法院得自行遴聘前條受推薦人以外對於商業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為商業調解委員。
-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8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商業調解委員;其已聘任者,應即予解任:一、現任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三、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四、受…
-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9條 商業調解委員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隨時以書面向商業法院辭任。商業法院知悉商業調解委員有前項不能執行職務之情形而未辭任者,亦得予以解任。
-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10條 經商業法院遴選之商業調解委員於受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商業法院所舉辦之專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但續聘為商業調解委員者,不在此限。前項聘任前之專業研習課程,應包括商業事件相關法令、性別平權、調解倫理及案例演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