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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 200 頁- 行政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定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具有下列特色之一者:一、歷史文化價值。二、工藝成就或藝術價值。三、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四、表現地域風…
- 行政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第6條 經考評為甲等以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主辦人員、主管核發獎牌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予以敘獎。
- 行政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第6條 申請個別宅院整建,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或第二十條定有社區公約者,得優先補助。
- 行政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查核受補助者之執行情形,受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第6條 化製場應與委託化製處理業者簽訂委託化製死亡畜禽書面契約。委託化製死亡畜禽書面契約應記載化製原料來源場防疫統一編號。化製場應於簽約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前項防疫統一編號線上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備查。終止契約時,亦同。
- 行政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第16條 化製原料運輸車執行化製原料裝卸、載運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以避免動物傳染病病原體污染之方式進行。二、工作人員從事死亡畜禽之清除、集運、儲存,應穿著專用工作服及鞋具,完成工作後立即消毒。三、載運前應取得委託清除化製…
- 行政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 第6條 委託製造之動物用藥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產品違反本法之責任,由委託者負責。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分裝輸入大包裝動物用藥品者,應填具分裝申請書二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影本。二、海關進口證明書影本。三、原製造廠檢驗成績紀錄表。四、原製造廠…
- 行政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管理辦法 第6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應置簿冊,逐批記錄輸入自用原料之品名、輸入日期、使用數量、銷毀數量等資料,並保存二年供查核。前項簿冊應製成報表按月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行政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第6條 製造動物用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兼製其他藥品或環境衛生用藥者,應有具隔離效果之獨棟廠房,及各自獨立之空氣處理系統。藥廠兼製環境衛生用藥者,其環境衛生用藥製造、加工、分裝作業場所及原料倉庫,應與動物用藥品製造、加工、分裝作…
- 行政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第9條 …調節等設備及滅菌燈。5.具備抗生素原料及產品之力價試驗設備。6.通於室外之門窗,應設置能嚴密關閉之雙重門窗。(二)非注射用抗生素製劑:除應比照各該製劑規定之各項設備外,其加工分裝場所應具備滅菌、空氣清靜、溫度及濕度調節等…
- 行政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第16條 藥廠檢驗儀器為價值昂貴且使用頻率不高者,得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檢驗,免予設置。
- 行政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6條 藥廠各部門負責人、督導人員及員工均應具備適當之學識、經驗,並接受參與執行本準則之實務訓練。無菌作業場所之工作人員,並應接受有關專業訓練。
- 行政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16條 抗生素之粉末,其秤量、混合、粉碎、打錠、充填、分裝等與一般製劑共用作業場所者,應訂立完整確認計畫,避免交叉污染。毋需滅菌之產品其書面作業程序中應訂立適當之措施,避免有害微生物之污染。須滅菌之產品其書面作業程序中應訂立適當…
- 行政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26條 包裝與標示作業前,應檢查包裝材料或標示材料是否正確及適用,並將結果登錄於批次製造紀錄。包裝及標示設備應在使用前予以檢查,以確定前次操作之藥品及不適合本批次操作之包裝及標示材料已完全清除,並將結果登錄於批次製造紀錄。經過包…
- 行政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36條 藥廠之每批產品均應有批次製造紀錄,詳載與該批產品製造及品質管制有關之完整資料。藥廠應製作製造管制標準書之精確複印本,核對其精確性,並簽名及簽註日期。藥廠對於各批產品製造、加工、分裝、包裝或儲存過程之各項重要步驟,應詳實記…
- 行政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6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屠宰作業準則 第6條 屠宰作業場所之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屠宰作業場所內應予清理整頓,不得放置與該場所作業無關之物品。二、照明設備應保持清潔、維修良好。三、清潔用具應保管於固定場所。四、倉庫貯存物品應距離牆壁、地面各五公分以上,保持良好通風…
- 行政屠宰作業準則 第16條 對屠宰場從業人員之衛生及健康要求,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符合者,不得從事與屠體及內臟接觸之相關作業。
- 行政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6條 家畜、家禽於施行屠前檢查前,應經充分之繫留。前項屠前檢查應在屠宰前於屠宰場繫留區為之。
- 行政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16條 家禽疑有下列疾病、症狀或狀態之一,經判定為疑禽者,應依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指示予以稽留:一、高病原性或低病原性(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二、全身性症狀之雞痘。三、全身性症狀之傳染性支氣管炎。四、全身性症狀之傳染性喉…
- 行政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26條 非家畜、家禽之動物其屠宰衛生檢查,得準用本規則規定。
- 行政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26-1條 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依本法執行屠宰衛生檢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向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報備後,得停止屠宰衛生檢查工作:一、受恐嚇、暴力脅迫行為者。二、屠宰場設施有危害人身安全之虞者。三、屠宰作業有導致其產品對消費者健康產…
- 行政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第6條 動物防疫機關辦理前二條之隨機抽樣檢驗,應送請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機關、學術或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檢驗血球凝集表面抗原分型之第五亞型及第七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以下簡稱H5及H7亞…
- 行政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6條 輸入人提供隔離圃場實施隔離檢疫之申請案,植物檢疫機關應派員至隔離圃場實地查核;經實地查核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者,植物檢疫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不予核准。前項改善期間,以二個月為限。
- 行政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第6條 追蹤檢疫期間,應施檢疫物飼養地點或所有人、管理人發生異動,應施檢疫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於異動前七日內通知動物防疫機關。異動後飼養所在地為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者,應由動物防疫機關通知異動後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並副知輸出入動物…
- 行政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6條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平均發給。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而查獲同一違反本法案件者,其獎金應由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者具領;無法分別先後者,平均發給。
- 行政成品農藥委託加工管理辦法 第6條 委託加工契約期間屆滿或有前條所定情事,嗣後需繼續或另行委託加工時,委託人應重新申請核准。
- 行政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第6條 前條風險評估結果具外來入侵或有害生物風險,且無適當風險管理措施之情形者,不予核准輸入。首次輸入之檢疫物經風險評估核准輸入者,植物檢疫機關應公布於其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