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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 200 頁-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指定受益人之限制如下:一、指定其他親友者,不得以指定時直屬各級長官或同一連隊(或相當單位)之人員為受益人。二、指定公益法人者,以國內之公益法人為限。指定二人以上為受益人者,應於指定時詳註給付金額…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被保險人已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指定其他親友為受益人,結婚後其死亡給付,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申請變更本條例第七條規定之受益人,在承保機構未辦妥變更登記前而被保險人先死亡,須在死亡通報內註明,其因未加註明而誤發保險…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受益人因受地域環境限制無法通知者,得保留保險給付申領權,由承保機構列冊存記,並按月製表附冊送後備指揮部備查。前項保留之保險給付,由後備指揮部依需要公告招領之。辦理保留給付申領權者,得由原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稱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指依國防部陳報行政院核定之俸給表、俸額表、薪給表、薪津表所定之月支數額或俸額為準。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國防部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行政院覈實釐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前項精算,由承保機構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每一年至三年辦理一次,每次精算五十年,所需經費,由本保險之事務費支付。但精算時,屬…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志願士兵甄選錄取人員接受基礎訓練期間之保險費,比照義務役士兵,由所屬要保機關全額負擔。保險費按自付部分、所屬要保機關補助部分或全額補助金額,分別計算,並以元為單位,不足一元部分,採四捨五入計算。被保險人在當月二日以後加保…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被保險人每月應繳自付部分之保險費,由國軍財務單位(以下簡稱財務單位)在其應領薪俸內按月扣繳承保機構,其薪俸非由財務單位發放者,由要保機關按月扣繳,或由要保機關通知被保險人自行按月逕向承保機構繳納。被保險人階級晉陞補發其薪…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被保險人對後備指揮部鑑定結果有疑義者,得於保險給付決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向後備指揮部申請再鑑定。再鑑定結果與原鑑定結果相同時,被保險人不得以同一身心障礙原因申請再鑑定。後備指揮部對同一事故,得依軍人撫卹身心障…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1條 被保險人失蹤或被難歸來,返回部隊或回鄉,其受益人未領死亡給付奉准回役復職者,依前條規定辦理,未回役復職者,依其所隸人事權責單位發布命令之生效日期,辦理退伍給付。
- 行政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軍人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軍人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所需之照護金,由所屬機關編列,並按規定核實發給。
- 行政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作業程序由業務執行單位定之。
- 行政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軍人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所需各項經費,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 行政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軍人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佈雷區域殺傷性地雷剷除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戒嚴法 第1條 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總統於情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
- 行政戒嚴法 第10條 第八條、第九條之判決,均得於解嚴之翌日起,依法上訴。
- 行政戒嚴法 第11條 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左列事項之權:一、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上述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必要時並得解散之。二、得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動有礙治安…
- 行政戒嚴法 第12條 戒嚴之情況終止或經立法院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時,應即宣告解嚴,自解嚴之日起,一律回復原狀。
- 行政戒嚴法 第13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民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第10條 防空演習得對電(汽)笛、喇叭、號角、警報器、擴音器等音響實施限制或管制,由國防部、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相關機關(構)依下列各款辦理:一、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電(汽)笛或喇叭,一律…
- 行政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第11條 防空演習得就下事項,擇一或為全部之演練:一、警報傳遞與發放。二、疏散避難。三、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之必要管制。四、災害救援。
- 行政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第12條 防空演習實施時,演習地區內之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站及民眾,均應配合防空演習並接受主管機關及協辦機關有關防空演習命令之管制及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