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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信託業法 第15條 銀行暫時停止或終止其兼營之信託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信託業之合併、變更、停業、解散、廢止許可、清理及清算,準用銀行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規定。
  2. 行政信託業法 第18條 …機關核定;其有變更者,亦同。其業務涉及外匯之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其業務之經營涉及信託業得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法第三條規定之期貨時,其符合一定條件者,並應向主管…
  3. 行政信託業法 第26條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銀行法第五條之二所定授信業務項目。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經全體受益人同意或受益人會議決議者,不在此限。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受益權總數三分之…
  4. 行政信託業法 第27條 …益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以信託財產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二、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或與其銀行業務部門為外匯相關之交易。三、以信託財產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
  5. 行政信託業法 第29條 …營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6. 行政信託業法 第32條 …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以下列為限:一、現金及銀行存款。二、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三、投資短期票券。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前項金錢信託,規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及其限額。
  7. 行政信託業法 第34條 …償準備金,應於取得營業執照後一個月內以現金或政府債券繳存中央銀行。委託人或受益人就第一項賠償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8. 行政信託業法 第36條 …金錢信託,應保持適當之流動性。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於洽商中央銀行後,訂定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其比率。信託業未達該比率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之。
  9. 行政信託業法 第38條 信託業公積之提存,準用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
  10. 行政信託業法 第40條 信託業自有財產之運用範圍,除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一、購買自用不動產、設備及充作營業支出。二、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金融債券、上市及上櫃股票、受益憑證。三、銀行存款。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前…
  11. 行政信託業法 第42條 主管機關對信託業之檢查,或令其提報相關資料及報告,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信託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設置稽核單位。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2. 行政信託業法 第54條 …第一項規定。四、信託業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關於準用銀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五、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六、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七、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八、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九、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13. 行政信託業法 第56條 …定。六、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七、違反第三十八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九、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十、信託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14. 行政信託業法 第59條 本法施行前經核准附設信託部之銀行,應自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依本法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其原經營之業務不符本法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15. 行政信託業法 第60條 本法施行前依銀行法設立之信託投資公司應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五年內依銀行法及其相關規定申請改制為其他銀行,或依本法申請改制為信託業。主管機關得於必要時,限制於一定期間內停止辦理原依銀行法經營之部分業務。
  16.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2條 …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六、違反本法、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
  17.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3條 …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二、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銀行…
  18.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4條 …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二、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
  19.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5條 …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二、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
  20.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8條 …加一人,其設有常務董事者,應有二人以上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二、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
  21.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10條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董事及監察人應至少各有一人符合第十四條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
  22.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13條 …前項各該款人員。以下人員視為督導人員:一、兼營信託業務之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其經總行或總公司授權綜理在臺所有分行或分公司業務之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二、兼營信託業務之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
  23.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16-1條 …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獲利。四、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金融商品內容與銀行存款或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五、未經客戶授權,擅自為客戶進行交易。六、違反信託本旨,不當處分或侵占信託財產。七、約定提供特定利益、對價或負擔損失,推介客…
  24.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3條 …定之條件者,得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屬外幣計價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信託業設置非專業投資人得委託投資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設置前應檢具下列書件,函送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審查後,由同業公會併其審…
  25.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資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信託財產之運用,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銀行存款。該銀行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如存放於境外銀行者,其資本或資產之排名應居全世界銀行前五百名以內。二、投資於境外短期票…
  26.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資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信託財產之運用,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銀行存款。該銀行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二、投資於境外短期票券,其債務人(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短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二…
  27. 行政軍政機關外匯審核準則 第3條 …關核轉財政部審核發證。但金額在美金一百萬元以下者,得比照中央銀行所訂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於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後,逕行辦理結購。指定銀行於辦理軍政機關匯出款項結購後,應按月將申報書副本及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之…
  28. 行政軍政機關外匯審核準則 第4條 …部核准進口外匯或匯出匯款時,應發給核准結匯通知書,憑以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此項文件結匯期限,自發文日起六個月內有效。但情形特殊仍須展期者,得由原申請機關檢附原發文件,逕向財政部申請展期。
  29. 行政軍政機關外匯審核準則 第6條 軍政機關所經收之外匯,應隨時結售外匯銀行或繳存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銀行。結售時得比照中央銀行所訂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於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後,逕行辦理結售。
  30.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3條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申請辦理本法第十六條各款信託業務應檢具下列申請書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一、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目:(一)辦理業務之法律依據及相關法令之評估分析。(二)業務說明(信託業務須標明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