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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 122 頁-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0條 期貨交易所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異動,該期貨交易所應於異動後五日內,申報本會核備。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1條 期貨交易所業務人員之登記或異動,應按月列冊彙報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2條 期貨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期貨商或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但報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3條 期貨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所屬期貨交易所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分。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4條 期貨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期貨交易。二、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三、與業務有關人員有款項之借貸情事。四、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5條 期貨交易所之業務人員,於期貨交易所營業處所或集中交易市場執行營業行為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並佩帶期貨交易所所核發之識別證;非經登記之期貨交易所業務人員,不得執行第三條所定之業務。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6條 期貨交易所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除依本規則辦理外,並應依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7條 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如其情形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及情節嚴重時,本會得通知該期貨交易所對違反之人員另為懲處。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8條 期貨交易所許可證照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檢具有關書件,向本會申請換發許可證照,並繳納證照費新台幣二千元。前項換發證照若為辦理增資,應按實際增加資本金額四千分之一計算,繳交證照費。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收入:(一)第一年:提撥新臺幣二百萬元。但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者,提撥新臺幣五十萬元。(二)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提撥萬分之一。(三)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提撥萬分之三。(四)第十一年起:每年提撥萬分之五。二、依本…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 第2條 …券投資顧問事業互相兼營、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者,其業務或交易行為,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有背信、不當利益輸送或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二、不得有為本事業、負責人、受僱人或任一受益人或客戶之利益…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 第3條 …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從事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向所屬事業申報交易情形: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對客戶或不特定人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人、投資經理人。二、他業兼營證券…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 第5條 …營、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者,不得為意圖影響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而配合其他部門從事交易或其他行為。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條 為健全發展期貨市場,維護期貨交易秩序,特制定本法。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2條 期貨交易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3條 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或其組合之交易:一、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5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其種類及交易所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7條 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以促進公共利益及確保期貨市場交易之公正為宗旨。期貨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及公司制。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8條 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前項設立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9條 期貨交易所以提供期貨集中交易市場為其業務,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0條 期貨交易契約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期貨交易所交易。但涉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兌換之貨幣期貨交易契約,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前項主管機關准駁之期間,除有特殊情形外,不得超過六個月。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1條 期貨交易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之:一、喪失經濟效益。二、不符公共利益。三、經期貨交易所申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2條 期貨交易應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3條 非依本法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任何人不得以場所、設備或資訊,提供他人經營前項非法業務。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4條 期貨交易所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其金額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5條 期貨交易所應於其業務規則中,規定下列事項:一、期貨交易市場之使用。二、交易制度。三、結算制度。四、保證金、權利金計算之方法。五、期貨商之管理。六、期貨交易市場之監視。七、緊急處理措施。八、違約事項之處理及罰則。九、其他依…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6條 期貨交易所於執行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市場監視,發現期貨交易達到交易異常標準者,得公布交易資訊;其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虞者,並得對該期貨交易採取下列措施:一、調整保證金額度或收取時限。二、限制全部或部分期貨商受託買賣數量…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7條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一、設立或許可證照之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者。二、自受領許可證照後,於三個月內未開始營業,或雖已開業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三個月以上者。但有正當理由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不在此…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8條 期貨交易所於開始或停止營業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核備。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9條 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代表人、經理人、職員對於執行職務所知悉有關期貨交易之秘密,不得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