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 第5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互相兼營、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者,不得為意圖影響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而配合其他部門從事交易或其他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