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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6條 …職業繼續教育,應檢具包括下列內容之開班計畫及招生簡章,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一、開班計畫:應包括第三條規定之課程種類、辦理方式、開班名稱與時間、招生對象之資格條件、招生人數、課程設計(包括教學科目名稱及內容)、修業年限、師…
  2.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9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學校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之學分課程及學習時數課程,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一、經學校評鑑,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學校整體評鑑成績列為丙等(四等)以下。(二)校…
  3.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12條 …月內,將該學年度職業繼續教育開班數、學生數及辦理成效,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學校主管機關應建立品質控管機制,得將職業繼續教育列入學校校務評鑑項目;必要時,亦得至學校訪視。學校主管機關對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成效優良之學校,得予以…
  4.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第4條 …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業界專家之必要。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業界專家之必要。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
  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第5條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確認,有解聘之必要。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6. 行政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辦法 第2條 …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仍有餘額者,於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招收當學年度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招收人數為限,最高不得逾三十人,不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
  7.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第2條 …專任教師一人之領域(或科目、學科、群科)。偏遠地區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就前項領域(或科目、學科、群科),得依下列規定聘任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一、由偏遠地區學校就其教師員額與同級或不同級偏遠地區學校,聘任合聘教師。二、由各該…
  8.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第4條 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以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但經各該主管機關協商同意者,不在此限;中心學校與從屬學校,亦同。
  9.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第5條 …由主聘學校列入該校專任教師編制員額。巡迴教師之員額,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以外加員額方式列入中心學校專任教師編制員額。
  10.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第7條 …數,足以聘任教師一人。二、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實際服務年限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介聘至前項規定以外之學校擔任一般專任教師:一、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聘任:三年…
  11.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第8條 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應依主聘學校、中心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之需求,更換從聘學校或從屬學校。
  12.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第11條 主聘學校、中心學校或其主管機關,於辦理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之甄選時,應將各該教師之權利義務、工作性質及其他相關資訊,載明於甄選簡章。
  13.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補充規定。
  14.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9條 …願留校或輔導轉學;必要時,得由本部自行或商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分發學生至其他學校。
  15.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2條 …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管理機關。
  16.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9條 本基金受贈之財產,除附有負擔者外,得逕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免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本基金受贈及投資取得之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得報經教育部同意予以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前項有…
  17.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13條 …市立、縣(市)立之高級中等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向本部申請併同辦理教師介聘;其申請介聘之教師,應符合第十四條規定。本部為協助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四條所…
  18.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3條 各該實驗教育學校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應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以下簡稱實驗教育計畫)期間辦理評鑑;其辦理期程如下:一、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每三年辦理評鑑一次;第一次評鑑應於實驗教育計畫執行滿二年之次日起算六…
  19.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4條 …發展。(四)財務之透明健全。(五)相關法規之遵行。(六)其他主管機關會商實驗教育學校後,規定與實驗教育相關之事項。二、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一)實驗教育計畫之執行。(二)教學品質保證機制之規劃及運作。(三)學生學習及研究之…
  20.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5條 各該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公、私立大學、經核准立案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以下均簡稱評鑑單位)組成評鑑小組辦理評鑑。前項所定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經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經核准立案且設立宗旨與教…
  21.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7條 評鑑小組成員五人至七人,由各該主管機關或評鑑單位於實驗教育計畫期間,邀集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及實驗教育學者、專家組成。
  22.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8條 …避事由。二、曾參與該實驗教育計畫之執行。三、其他有具體事實經主管機關認定於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評鑑小組成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
  23.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0條 評鑑結果為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獎勵。評鑑結果為優良或良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作為審議續辦申請之參考。
  24.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1條 評鑑結果為待改善者,各該主管機關得對實驗教育學校予以輔導、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其經限期整頓改善,屆期未完成者,各該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予以減少招生人數、停止招生或令其停辦實驗教育計畫。
  25.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2條 評鑑結果為不通過者,各該主管機關得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令實驗教育學校停辦實驗教育計畫。
  26.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3條 …善或不通過者,計畫主持人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各該主管機關申復,並以一次為限。各該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復後,除原評鑑程序或事實認定有嚴重瑕疵應重新評鑑外,應於二十日內回復處理結果。
  27.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4條 各該主管機關至遲應於實地評鑑後三個月內,將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之評鑑結果,通知計畫主持人及實驗教育學校;評鑑結果為優良者予以公告,評鑑結果為良、待改善及不通過者,得延至申復獲致結果後公告。
  28.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5條 …前,檢具歷次評鑑結果、成果報告書及後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續辦。
  29.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6條 計畫主持人不服評鑑結果者,應於不服各該主管機關依該結果所為行政處分依法提起訴願時,一併主張之。
  30.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依其最高教育階段之法規,定其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