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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 200 頁-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處務規程 第4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五、其他交辦事項。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處務規程 第14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辦事細則(1070123訂定) 第4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段:一、設計科。二、工程科。三、用地科。四、勞安科。五、秘書室。六、人事室。七、政風室。八、主計室。九、各工務段。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辦事細則(1070123訂定) 第14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行政交通部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4條 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成立關係企業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及獎勵:一、投資關係企業之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二、事業機構與成立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合併計算達三人以上。前項…
-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4條 教務組職掌如下:一、訓練施政計畫之策訂、執行及管考事項。二、訓練需求之審查及規劃事項。三、訓練計畫之擬訂、實施及管考事項。四、師資選、訓、聘任、調派、協調及管理事項。五、新知、新技、教學方法、教學設備之蒐集研究及策訂事項…
-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所對外行文以所長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由相關主管負責核判。
-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第4條 特等航空站各組職掌如下:一、業務組掌理下列事項:(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財產之產權取得、登記、使用管理及租賃。(二)航空公司營運業務協調管理。(三)空廚業管理。(四)航空站地勤業管理。(五)存棧業務之協辦。(六)輿情評論之建…
-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第14條 各站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下列責任:一、處理事務如有錯誤或顯然越權者依法負責。二、普通事務以各組室名義行文者,如有錯誤,由各組室主管負責。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及主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
- 行政交通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4條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
- 行政交通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辦事細則 第4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五、其他交辦事項。
-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辦事細則 第14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行政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4條 自由貿易港區管理課掌理事項如下:一、本港自由貿易港區規劃、申設及營運事項。二、相關法規研定及建議事項。三、自由貿易港區營運績效統計及分析事項。四、專用車隊標誌之核發及管理事項。五、加油用船標誌之核發及管理事項。六、自由貿…
- 行政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處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核定之。
-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第4條 技術組掌理下列事項:一、長期發展及經建計畫、機電設備新建汰舊檢修、保養設計製圖及固定資產、工程費用之編擬與施工督導等。二、機電設備新建、維修保養、設計及施工督導。三、廠房新建計畫擬辦、維修、規劃設計與施工督導。四、非計畫…
-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第14條 組件工場掌理下列事項:一、各型車輛之車軸軸承、油壓避震器、軔管、單元軔缸及電聯車組風泵及閥類維修。二、各型車輛空調機委外維修之監造與考核。三、車輛維修進度管控與品質檢核。四、維修用料之請領與管理。五、維修所需人力之概算與…
-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第24條 本廠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機務處核定施行。
- 行政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4條 企劃課掌理下列事項:一、觀光資源之調查及規劃。二、觀光建設之規劃。三、研究發展業務及建設計畫管考。四、民間投資經營觀光遊樂與住宿設施之推動及審查。五、有關法規之蒐集、研究、整理及編纂。六、觀光遊憩資訊之研究與統計。七、規…
- 行政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處秘書、技正、專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令,辦理應辦事項。
- 行政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4條 本處企劃課職掌如下:一、觀光資源之調查及規劃事項。二、觀光建設之規劃事項。三、民間投資經營觀光遊樂與住宿設施之推動及審查事項。四、觀光遊憩資訊之研究及統計事項。五、土地使用案件之會辦事項。六、各項用地取得事項。七、有關法…
- 行政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處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其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襄助之監督執行。二、處長授權事項之處理與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課、室、隊、站業務之督導考核。四、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五、其他有關處務之襄理。
- 行政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作成接管營運處分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被接管之民間機構、相關政府機關、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融資提供人及保證人,並於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一、民間機構之名稱。二、接管營運之事由及依據。三、接…
- 行政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 第4條 實習及試用人員,實習或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以其考試或升資類級資位之職務派任。
-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4條 郵電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一、年齡滿六十五歲者。二、因公傷病致身體殘廢、衰弱或心神喪失不勝職務者。三、因病逾延長假期尚未能治癒者。前項第一款之年齡,於差工及其職務有特殊性質者,得由交通部酌予減低。但不得…
-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4-1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應予命令退休人員,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4條 郵電事業人員退休,具有左列任職年資者,得合併計算:一、曾任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年資,未領退職金、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者。二、曾任僱員或同委任及委任待遇警察人員年資,未領退職金、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機…
- 行政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出資執行科技計畫時,有關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應以書面契約與執行單位約定之。
- 行政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執行單位基於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公益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經本部同意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有償讓與、無償讓與或信託其他研究機構或企業。執行單位應與無償讓與之受讓人約定依本辦法運用研發成果,且該受讓人運用研發成果…
- 行政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4條 技術移轉制度應包含下列各款:一、研發成果相關內容資料庫之建置規定。二、研發成果技術推廣之相關規定。三、規劃及執行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之相關程序規定。四、評估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之方式、對象、標的、範圍、條件、收入及支出費用等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