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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業者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得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一、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其所蒐集、處…
  2. 行政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業者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前項清查發現有下列情形者,業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3. 行政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5條 業者應依據前條所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相關業務流程,分析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風險分析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4. 行政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業者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發生被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機制: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並降低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其通知內容包含個人資…
  5. 行政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7條 業者應檢視及確認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是否包含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與其特定目的,及其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之要件。
  6. 行政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8條 業者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之規定,應採取下列方式: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二、檢視蒐集、處理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免告知之事由;其不符者,依據資料蒐集之情形,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7. 行政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9條 業者應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並檢視利用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之規定;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
  8. 行政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0條 業者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行銷之方式,且倘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週知所屬人員。
  9. 行政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業者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與方式。
  10. 行政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業者或業者委託他人為個人資料之國際傳輸時,應檢視交通部有無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限制,並且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
  11. 行政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業者為提供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權利,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一、確認是否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其委託授權。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三、告知是否酌收必要成本費用。四、有本…
  12. 行政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業者為維護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是否正確。二、當發現個人資料不正確時,適時更正或補充。三、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因可歸責於…
  13. 行政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業者得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一、依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個別作業之需要,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二、檢視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三、要求所屬人員負有保密義務。四、…
  14. 行政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業者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一、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之規範。二、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之需要,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應採取適當之加密機制。…
  15. 行政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1條 經營固定客運航線之業者以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
  16. 行政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7條 業者針對保有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等媒介物之環境,應採取下列環境管理措施:一、依據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適宜之進出管制方式。二、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
  17. 行政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業者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處理及記錄;其紀錄並應至少保存五年:一、銷毀者,記錄其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者,記錄其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18. 行政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查察是否落實執行所訂之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
  19. 行政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0條 業者應採行適當措施,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訂之維護計畫之執行情況。
  20. 行政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1條 業者宜參酌執行業務現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法令變化等因素,檢視所訂之維護計畫是否合宜,必要時予以修正。
  21.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經營船舶運送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船舶購建規範、資本總額、籌募計畫。四、公司章程草案。
  22.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7-3條 …縱採取適當措施,特定乘客仍有危害健康或航行安全之虞,船舶運送業者得限制其搭乘。為維護航行安全及乘客安寧,乘客不得攜帶或放置武器及危險物品於行李中,違者船舶運送業者得拒絕其登船。但負有特殊任務必須攜帶武器之人員,應依規定由…
  23.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7-4條 乘客攜帶動物登船之限制,由船舶運送業者擬訂送請航政機關備查。
  24.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7-5條 乘客得將行李隨身攜帶或託交船舶運送業者隨船運送。但違禁品不得隨身攜帶或託交運送。乘客隨身攜帶及託交運送之行李,其件數、重量、體積限制、免費運送基準及超額行李收費費率或其他必要事項,由船舶運送業者擬訂送請航政機關備查。乘客…
  25.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88條 …設備之工作船舶,航行中有已裝設無線電臺之動力拖駁船共同組合作業者,得豁免設置船舶無線電臺。
  26.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7條 …租賃面積百分之五十者。二、申請加入自由貿易港區經營自由港區事業者。三、為配合港埠作業需要之辦公或存放機具設備處所。四、為配合港埠作業需要,租賃土地埋設管線者。五、租賃期間一年以下,未興建設施且不得續約者。六、配合政府政策…
  27.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2條 …進動力,並以機械為輔助動力之遊艇。二、整船出租之遊艇:指遊艇業者所擁有,提供具備遊艇駕駛資格之承租人進行遊艇娛樂活動之遊艇。三、驗證機構:指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及其他具備遊艇適航性認證能力且經主管機關認可並公告之國內外機…
  28. 行政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收後,經查證係二十一呎以上貨櫃。二、繳納義務人及其委託之報關業者,應於報關單中填列整櫃貨之貨櫃號碼而未填列,致商港服務費收費系統誤以併櫃貨收費規定計收後,經查證係整櫃貨裝載。
  29.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1條 港區作業者,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超出許可營業工作範圍。二、妨害港區秩序。三、私自頂讓或轉借營業許可證、通行證。四、僱用未經許可從業人員。五、受處分停業期間,進入港區繼續營業。六、作業污染港區或造成髒亂。七、其他經航港局…
  30.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9條 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策港區內之安全,得會商有關機關、團體及業者設立危險物品安全督導小組,督導港區內危險物品之裝卸、運送、存放及事故之處理。於港區從事危險物品作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除危險物品之儲放數量資料須定期回報商港經營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