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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利法 第93-9條 …監督查核,認有違反出流管制計畫核定內容之虞時,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建築物或土地實施查核出流管制設施施工、使用、管理及維護情形,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資料;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有具體事實認…
  2.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條 …、廢(污)水處理廠之開發。十、農、林、漁、牧產品集貨場、運銷場所、休閒農場、加工場(含飼料製造)、冷凍(藏)庫及辦公廳舍等相關設施之開發。十一、國防設施用地及其安全設施之開發。十二、博物館、運動場館設施之開發。十三、醫院…
  3. 行政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條 …油站,係指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計,主要為漁船固定油櫃加注燃料之場所。
  4.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0條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三、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四、輸儲設備及場所檢查合格證明文件。五、供氣區域地圖三份。六、輸儲設備配置位址圖。七、供氣日期。前項第四款之證明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勞工安全衛生及消防之相關法規規定…
  5.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3條 …系統。天然氣事業儲氣設備、摻配設備、氣化設備及卸收設備之設置場所應符合地質安全相關法規規定。第一項先進國家標準之認定範圍、種類、程序及第二項防災相關設施之裝置方法、維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29條 …氣事業應於實施之日十日前公告及刊登當地新聞紙,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供用戶查閱;修正時,亦同。因社會、經濟情勢之變遷,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所定事項,顯有不當、妨礙公共利益、損害用戶權益或顯失公平情事時,主管機關得通知該事業…
  7.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16條 …開發案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取用案之管理,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設施範圍,實施各種工程設施、水質、水量等有關資料及紀錄之檢查,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資料;被檢查者及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8. 行政自來水法 第11條 …興建或擴建。十、核能或其他能源之開發、放射性廢棄物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十一、其他足以貽害水質、水量,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前項各款之行為,為居民生活或地方公共建設所必要,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
  9. 行政自來水法 第91條 …,保障人民安全,得令在供水區域內之工廠、餐館、旅社及其他公共場所接用自來水。
  10.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5條 …立之公司組織。二、具有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三、僱有下列專任技術人員:(一)電機技師一名以上。(二)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高級電氣技術人員一名以上。(三)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中級電氣技…
  11.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7條 …任技術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電器承裝業、用電場所及其他檢驗維護業依法登記之職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前項人員是否同時擔任其他行業之職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請求提供有關文件及其他必要資料。
  12.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檢驗維護業得接受委託用電場所一百五十處,其中特高壓部分不得超過十五處;特高壓及高壓合計不得超過一百零五處;超過一百五十處者,每增特高壓用電場所五處以內,應增僱電機技師或高級電氣技術人員一人;每增高壓用電場所三十處以內,應…
  13.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區域為限。行政區域內未有檢驗維護業設立登記者,其轄區內之用電場所得委託在其他行政區域登記之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之。檢驗維護業於其維護之用電場所發生電氣事故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於二小時內派專任技術人員到場處理。直轄市或縣(市…
  14.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護業有停業、歇業或解散之情事時,應通知所在地電業及委託之用電場所,並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未辦理廢止登記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
  15.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一、補足專任技術人員之人數。二、與部分用電場所終止契約,至符合第十一條規定之維護處數。檢驗維護業負責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通知該…
  16.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應自完成前項變更登記日起一個月內,將其受委託檢驗維護之用電場所依縣(市)造冊,向各相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變更登記,並繳納規費。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其負責人應聲明作廢…
  17.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個月內補齊專任技術人員或降低用電場所維護處數。經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檢驗維護業,其負責人於三年內不得重行申請檢驗維護業登記。
  18. 行政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院用水。三、經各級政府機關指定或徵用之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用水。四、防疫旅宿用水。
  19.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2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科學園區及科技產業園區內之用電場所登記管理業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該區管理局辦理。
  20.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用電場所,指低壓(六百伏特以下)受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高壓(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與特高壓(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受電,裝有電力設備之場所。本規則…
  21.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5條 用電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一、特高壓受電之用電場所,應置高級電氣技術人員。二、高壓受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三、低壓受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之工廠、礦場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置初級電氣技術人…
  22.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7條 用電場所申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其負責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經審查合格者,並發給登記執照:一、申請書。二、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法人者免附。三、用電場所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足資證明其為…
  23.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8條 登記合格用電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負責人應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未辦理廢止登記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一、因用電事實發生變更,致不符合第三條規…
  24.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9條 用電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僱用合格繼任人員或委託檢驗維護業,並檢附申請書、原登記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一、依第五條僱用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解僱或…
  25.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0條 用電場所負責人應督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對所經管之電力設備,每六個月至少檢驗一次,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一次,且不得干預檢驗結果。前項檢驗結果,應由用電場所僱用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之檢驗維護業,依高低壓電力設備定期檢測紀錄總…
  26.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0-1條 用電場所裝有電動運輸工具充、換電設備者,應以書面或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輸配電業營業處所提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低壓(六百伏特以下)受電且契約容量未達五十瓩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裝有…
  27.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1條 用電場所發生事故,致影響供電系統者,其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應填報電氣事故報告表,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分送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輸配電業營業處所備查。
  28.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2條 用電場所不得僱用未符合第六條規定資格之人員或因租借電機技師執照、技術士證、電匠考驗合格證而受主管機關處分之人員,擔任專任電氣技術人員。
  29.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3條 依第五條規定受僱於用電場所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電器承裝業、檢驗維護業及其他用電場所依法登記之職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前項人員是否同時擔任其他行業之職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
  30.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用電場所相關登記事項之電腦資訊系統,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當地輸配電業查核或查閱。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用電場所登記管理資料,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傳送至前項電腦資訊系統;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