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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16條 各分支機構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本通則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2.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17條 各分支機構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及依職期輪調規定調進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得繼續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前項人員經派充為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定之職稱,其人事室及政風室主任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
  3. 行政交通部稽查電臺組織規程 第5條 稽查電臺設臺長一人,由本部遴派資深電信人員兼任,主持臺務。工作人員四人至八人,由電信人員中調派。
  4. 行政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 第2條 …民間投資觀光事業之輔導及獎勵事項。四、觀光旅館、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證照之核發與管理事項。五、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督導及考核事項。六、天然及文化觀光資源之調查與規畫事項。七、觀光地區名勝、古蹟之維護,及風景特定區之開發…
  5. 行政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 第7條 …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
  6. 行政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 第8條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交通行政、交通技術管理、一般行政管理、公共關係、新聞行政、員工訓練、編譯、一般工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園藝、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
  7. 行政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第3條 …決方案。四、提供鐵道事故調查、安全檢查所需相關技術支援與辦理人員訓練及檢定。五、國內外鐵道技術之資訊蒐集及交流合作。六、接受政府機關或其他公私機構、團體委託辦理前五款規定業務。七、辦理其他與本中心設立目的相關之事項。
  8. 行政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第7條 …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一、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交通事業機構相關業務人員。二、國內外對鐵道技術富有研究或經驗之專家、學者。三、社會公正人士。前項由主管機關遴聘之董事,得隨時改聘…
  9. 行政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第10條 …在此限。本中心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及董事長、執行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其他給與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10. 行政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第15條 …必要。本中心解散後應即依法進行清算,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國庫,其人員應予解聘。
  11. 行政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0條 機場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外,其進用及管理,依機場公司人事規章及契約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前項機場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董事會通過後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
  12. 行政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1條 …之航空站(以下簡稱原機關)於該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移撥之現職人員,除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由交通部依其個人意願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構)外,均轉調機場公司。但於該公司成立之日起七個月內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者,最高加發…
  13. 行政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2條 原機關屬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公務人員,經協助安置轉調至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原請辦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服務時,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關轉…
  14. 行政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3條 原機關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該公司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其任用、俸給、陞遷、保障、考績、服務、獎懲、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等事項,仍依原適用之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
  15. 行政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4條 依前條第二項改為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保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基準,發給公保年資損失補償金。前項人員依法再參加公保,請領養老給付時,承保機構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
  16. 行政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5條 原機關現職人員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該公司,其因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者,由原機關列冊交由機場公司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依法令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隨同轉調機場公司…
  17. 行政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6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人員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所需加發之慰助金與公保年資損失補償,及未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所需加發之慰助金等相關費用,由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支應。
  18. 行政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8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於改制機場公司前,已辦理退休或撫卹人員,仍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或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之規定。前項人員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之發放及退休照護等事項,應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承…
  19.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1條 港務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外,其進用及管理,依港務公司人事規章及契約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前項港務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經董事會通過後報交通及建設部核轉行…
  20.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2條 …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各港務局及其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現職人員,除隨同業務移撥至航港主管機關外,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由交通及建設部依其個人意願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構),其餘人員均轉調港務公司。港務公司成立之日起…
  21.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3條 原機構屬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公務人員,經協助安置轉調至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原請辦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服務時,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關轉…
  22.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4條 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港務公司,依原適用之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律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其考試、任用、薪(俸)給、陞遷、保障、考成(績)、服務、獎懲、訓練進修、保險、…
  23.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5條 依前條第七項改為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保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次性養老給付計算基準,發給公保年資損失補償金。前項人員依法再參加公保,請領養老給付時,承保機關應代扣原…
  24.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6條 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人員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所需加發之慰助金與公保年資損失補償,及未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所需加發之慰助金等相關費用,由港務公司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25.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7條 繼續任用人員與原機構已辦理退休及撫卹人員,於參加退撫新制施行前所需退休及撫卹給與費用,由港務公司每年依精算之退休金成本額,編列預算予以提繳及支應。
  26.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8條 原機構現職人員於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該公司,其因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者,由原機構列冊交由港務公司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依法令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隨同轉調港務公司…
  27.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9條 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或撫卹人員,仍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前項人員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之發放及退休照護等事項,應由港務公司承接;其所需費用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其餘退休、照護經費由港務公司編列預算支應。
  28. 行政郵政總局軍郵總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7條 郵政人員派充軍郵職務,由軍郵總管理處冊報國防部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階級與郵政人員職階對照表及各級軍郵機構編組及職階對照表之規定加委。但編階上校以上者,由郵政總局報請國防部加委。
  29.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1070123訂定) 第1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30.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1070123訂定) 第2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