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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 122 頁-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13-2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所定小額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爭議事件,相對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處期日到場,經申請人請求或調處委員依職權提出調處方案時,應將其意旨及內容記明或附於調處會議紀錄,並應於取得出席調處委員過半數簽名同意後,作成調…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照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期貨交易所之負責人,係指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依法律應負責之人。本規則所稱經理人,係指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業務單位之主管及其代理人。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期貨交易所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期貨交易契約之設計與研究。二、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監視、保證金及權利金之作業。三、與期貨結算機構辦理有關結算交割之作業。四、期貨集中交易市場電腦作業及資訊管…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4條 期貨交易所應依會員或期貨商從事之業務種類,於業務規則中訂定其最低財務標準。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5條 期貨交易所開業前應檢具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之期貨交易契約及其足以執行交易、監視、結算、交割之證明文件,向本會申報核備後,始得對外營業。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6條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一、變更機構名稱。二、變更資本額。三、變更機構營業處所。四、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五、受讓其他交易所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六、合…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7條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一、停業、復業或歇業。二、會員或期貨商與期貨交易所間,關於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應行申報事項。四、與外國交易所、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8條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除依情形應即為適當處置者外,並應向本會申報備查:一、期貨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當市之部分交易或集會之情事。二、交易系統與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情事。三、會員或期…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9條 期貨交易所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並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期貨交易所兼營期貨結算業務者,應依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之規定,另行繳存期貨結算業務之營業…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0條 期貨交易所應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擬具預算,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製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截至該季之執行情形,申報本會備查。期貨交易所應依本會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與…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1條 期貨交易所對集中交易市場,應建立監視制度,並確實執行。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2條 期貨交易所應建立稽核制度並設置獨立之稽核單位。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3條 期貨交易所應注意查察其會員或期貨商之財務、業務及內部稽核作業情形,並訂定查核辦法報本會備查;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應即為適當處置,並通知本會及期貨結算機構。期貨交易所為前項之查察時,發現其會員或期貨商有經營不善、發…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4條 期貨交易所應於營業處所備置下列文件,供本會調閱查核:一、期貨交易所交易之契約規格與經本會審查合格之相關證明文件。二、期貨交易、監視及保證金權利金作業之相關文件。三、期貨交易所對其會員或期貨商財務業務查核之報告與相關文件。…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5條 期貨交易所應於一定處所備置其所交易之契約規格內容及其會員或期貨商之財務業務資料,以供公眾閱覽。前項一定處所係指期貨交易所主營業所所在地、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其他經本會指定…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6條 期貨交易所應將每日成交契約之名稱或代號、數量、價格、未沖銷契約量、買賣雙方期貨商代號及相關資料,儘速發布並在適當處所揭示之。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7條 期貨交易所應按日製作期貨交易行情表,記載下列事項,並於交易所揭示處公告之:一、契約名稱或代號。二、開市、最高、最低、結算價或收市價;其有申報價格而無成交者,記載其最後之申報價格。三、與前一營業日收市價格比較後之漲跌情形。…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8條 期貨交易所之章程或其他規章如有變更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9條 期貨交易所應就期貨集中交易市場內成交之買賣,於每日、每月、每年終了製作日報表、月報表及年報表。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0條 期貨交易所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期貨交易所遇有股東常會或會員大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本會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1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使用之。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2條 期貨交易所應擬訂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處理程序,報經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期貨交易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其每筆交易價格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依前項所定程序辦理;其一年內分次與同一相對人為買賣,累計交易金額達新臺幣…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3條 期貨交易所依前條規定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二日內,就下列事項檢附相關資料申報本會並公告之:一、標的物之名稱與性質。二、不動產之座落地點、面積及專業鑑價機構之鑑價結果。三、交易之相對人。相對人為關係人…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4條 期貨交易所依本法及本規則之規定取得之業務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作為權利之標的。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5條 期貨交易所內部單位之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應擬訂組織規程,申報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6條 期貨交易所對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遣、撫卹等,應擬訂人事管理辦法,申報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期貨交易所對人員待遇之支給,除前項人事管理辦法所訂定者外,不得另立科目支給。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7條 期貨交易所董事及監察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期貨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二、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8條 期貨交易所之經理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期貨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二、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9條 期貨交易所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經本會或本會所指定機構舉辦之期貨業務員測驗合格者。二、具備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之業務或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