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期貨交易所之章程或其他規章如有變更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 第19條期貨交易所應就期貨集中交易市場內成交之買賣,於每日、每月、每年終了製作日報表、月報表及年報表。
- 第20條期貨交易所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
- 第21條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
- 第22條期貨交易所應擬訂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處理程序,報經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期貨交易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其每筆交易…
- 第23條期貨交易所依前條規定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二日內,就下列事項檢附相關資料申報本會並公告之:一、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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