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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分支機構設立登記,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但與申請設立許可時檢具之財務…
  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執照費:一、設置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者,應按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分支機構者,為新臺幣二千元。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除信…
  3.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證券金融事業,指依本規則規定予證券投資人、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融通資金或證券之事業。
  4.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條 經營證券金融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證券金融事業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證券金融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第二項內部控制制度…
  5.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條 證券金融事業之設立,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四十億元。
  6.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條 證券金融事業經營下列業務:一、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二、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三、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之融資(以下簡稱認股融資)。四、對證券商辦理承銷之融資(以下簡稱承銷融資)。五、有價證券交割款項之融資。…
  7.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對象,以在證券商開戶買賣證券之委託人(以下簡稱委託人)為限。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與證券商簽訂代理契約,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8.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7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與委託人簽訂融資融券契約,並開立信用帳戶。前項契約內容,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下列事項應於融資融券契約中載明之:一、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比率及補繳期限。二、依第十三條規…
  9.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8條 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委託人開立信用帳戶,以一委託人開立一信用帳戶為限;委託人僅得於同一代理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處,開立一信用帳戶。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委託人開立信用帳戶,應依規定開戶條件辦理徵信。前項開戶條件,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
  10.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9條 融資融券之證券交易,經由證券金融事業直接代委託人分別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交割。
  11.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委託人融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收取融資自備價款,並以融資買進之全部證券作為擔保品;對委託人融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成數收取融券保證金,並以融券賣出之價款作為擔保品。
  12.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逐日計算每一信用帳戶內之擔保品價值與委託人債務之比率,其低於規定之比率時,應即通知委託人於限期內補繳差額。前項比率及補繳期限,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13.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商品抵繳之。前項有價證券或商品之種類及其抵繳標準,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14.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未能依第十一條規定補繳差額,或逾約定日期未能清結時,證券金融事業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15.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因價格變動,而使委託人信用帳戶擔保品價值扣除其債務後之淨值增加時,不得對該委託人交付相當於該增加金額之價款或有價證券或商品,或抵充融資自備款、融券保證金。
  16.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所取得之證券擔保品,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一、作為辦理融券或轉融通之券源。二、作為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之擔保。三、作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之出借券源。四、作為向證券交易所…
  17.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融資利率與融券手續費,由證券金融事業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8.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擬訂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信用帳戶之開立。二、融資融券之申請及償還。三、擔保品之計算、補繳及處分。四、有價證券或商品之抵繳…
  19.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於前條業務操作辦法擬訂融資融券預警及分配處理原則,並應逐日將融資融券授信資訊公開揭露。前項融資融券預警及分配處理原則,應規定每種有價證券融券之安全存量及其計算公式,於該有價證券融券…
  20.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之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者,證券金融事業應通知融資人或融券人於約定期間內依下列方式清結融資融券關係:一、融資買進者,以現金償還,取回融資買進之證券。二、融券賣出者,以現券償還,取回融券賣出之價款及…
  21.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不得違反本規則及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額度、期限、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22.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應以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需之價款或有價證券為限。稱轉融通者,指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轉融通資金或…
  23.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應與證券商訂立轉融通契約,並開立轉融通帳戶。前項契約內容,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24.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對證券商融資,其比率不得超過證券商對客戶之融資比率,並收取該融資買進之全部證券作為擔保品。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對證券商融券,應收取融券保證金,其成數不得低於證券商對客戶之融…
  25.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就證券買賣所應交付或收取之價款或證券,均應經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其委託之結算交割機構為之。
  26.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因融資擔保品價格下跌,致融資金額佔擔保品市值之比率超過原貸放之比率;或因融券貸放證券價格上漲,致融券保證金成數未達原收取之成數;或因出借證券價格上漲或其擔保品價格下跌,致擔保品市值佔出借…
  27.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所取得之款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所取得之有價證券得予運用,並以下列用途為限:一、對證券商之轉融通。二、作為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因融券短差…
  28.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轉融通證券之申請,於券源不足時,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方式取得證券予以融通。前項融通證券之費用,應由證券商支付。
  29.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應擬訂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轉融通開戶手續。二、轉融通申請與償還手續及償還方式。三、轉融通之金額、保證金及擔保品之計算與補繳。四、…
  30.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於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準用之。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準用本節對證券商轉融通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