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法規: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業務 › 第二節 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 第22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應與證券商訂立轉融通契約,並開立轉融通帳戶。前項契約內容,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