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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召集規則 第11條 動員令生效時,對正受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中之應召員,依國防部命令,於原召集部隊完成動員召集準備。其原受之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即予解除。
  2. 行政召集規則 第12條 警察分局對召集令無法送達時,應將應召員之姓名、住址及原因,迅速分報縣市後備指揮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時通知鄉(鎮、市、區)公所,並會同其繼續追查,經追查送達後,應再分報縣市後備指揮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分局…
  3. 行政召集規則 第13條 應召員遺失動員召集令時,應向警察分駐所、派出所查明動員符號及報到日、時、地點後,憑身分證明文件逕向召集部隊報到。召集部隊對前項未攜帶動員召集令之應召員,應查對動員召集名冊後,受理其報到。
  4. 行政召集規則 第14條 應召員受領動員召集令後,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而不能如期報到入營者,應即填具延期入營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報經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調查後,層轉召集機關核定;其延期入營期限,不得逾三日。應召員有兵役法第四條、第二…
  5. 行政召集規則 第15條 應召員因病不堪負作戰任務時,召集部隊應檢查其身體,如經判明,應逕予驗退,並出具驗退證明書,及通知原召集之縣市後備指揮部;如不能判明其病狀,應即送請軍醫院複檢後決定之。縣市後備指揮部於接到召集部隊驗退通知後,應轉知應召員所…
  6. 行政召集規則 第16條 動員召集之解除,依復員令或解除召集令實施,由國防部傳達,並由召集機關通報警政單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轉知鄉(鎮、市、區)公所。前項動員召集解除時,各有關單位應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理離營作業及報到列管事宜,縣市後備…
  7. 行政召集規則 第17條 臨時召集區分如下:一、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二、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之臨時召集。三、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四、軍事警備需要之臨時召集。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以命令…
  8. 行政召集規則 第18條 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接奉臨時召集命令,按召集部隊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日、時、地點,下達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直屬縣市後備指揮部。二、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前款命令,分配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實…
  9. 行政召集規則 第19條 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補服義務役期之臨時召集,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協調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指定回役部隊、報到日…
  10. 行政召集規則 第21條 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召集部隊依需求,向所在縣市後備指揮部提出人員補充申請。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其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層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審查地區後備指揮部轉報之申請…
  11. 行政召集規則 第31條 勤務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由使用單位按其任務需要,逐級報國防部核定後,依國防部下達之勤務召集命令,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召集。二、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地方自衛防空,由直轄市…
  12. 行政召集規則 第41條 點閱召集點閱官,除由上級單位派定外,應由各該縣市後備指揮部指揮官、部隊長或其指派之適當人員擔任。
  13. 行政召集規則 第47-1條 逐次召集作業方式如下:一、申請單位依據申請人員職務需要排定召集先後順序,並造具逐次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三份,分送核定機關辦理。二、合於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規定者,申請單位應將會期、救災或出國期間,填註於…
  14. 行政召集規則 第48-1條 下列申請儘後召集人員,由所隸屬單位送交核定機關辦理儘後召集作業:一、合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定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應符合下列要件:(一)為機關法定編制人員。(二)其職務應確屬他人不能替代。二、合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所定正…
  15. 行政召集規則 第51條 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依下列期限核定之:一、逐次召集:(一)在會期中之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至會期結束。(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至其聘(任)期屆滿日。(三)直接辦理兵役…
  16.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1條 本法依兵役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制定之。
  17.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3-1條 男子志願依兵役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提前受徵兵處理並經徵兵檢查合格,入營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按其出生年次先後及抽籤號次徵集入營。
  18.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10條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八條規定提前退伍者,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19.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11條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十九條規定延役者,按下列規定處理:一、依兵役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延役時,應依國防部命令行之,除志願留營者外,其延役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年,期滿退伍。二、依兵役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至第四…
  20.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12條 常備兵停役或停止軍事訓練後,因體位已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軍事訓練,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回役、免予回役之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21.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13條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停役者,自核定停役日起,不得算入現役期間內。
  22.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14條 補充兵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軍事訓練;其徵集程序、薪給、主副食、保險、撫卹,準用常備兵標準辦理。
  23.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15條 補充兵於接受軍事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
  24.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16條 依兵役法第十七條規定應服補充兵役者及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已訓補充兵,由國防部依其年次、體位、地區、職業、專長,予以列管、運用。
  25.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17條 應徵服補充兵役,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一、在入營前曾受軍事訓練,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檢定合格。二、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已訓補充兵。
  26.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18條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27.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19條 後備軍人之管理由國防部主管,其他有關機關事項,由各關係機關分別辦理之。
  28.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21條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29.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31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依法應受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時,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而不能如期入營者,得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延期入營,其期限不得逾三日。
  30.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41條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