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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 135 頁-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問有關業務。十六、違反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十七、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前項人員執行業務,對依法令期貨顧問事業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非業務員之其他從業人員除不得有前二項情事外,亦不…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1條 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特許銀行、證券商及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別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制定本條例。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條 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4條 …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五、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信用狀簽發、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收。…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1條 …礙、拒絕檢查。三、違反主管機關就其資金運用範圍中投資外幣有價證券之種類或限額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依前項規定處罰後,仍不予改正者,得依原處罰鍰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為下列之處分:一、停止其一定期間…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3條 證券商同時為證券交易法第十六條規定之證券承銷商、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者,得由其總公司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專撥營業所…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4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之國際證券業務如下:一、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銷售其總公司發行之外幣公司債及其他債務憑證。二、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5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得將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委託同一證券商經中央銀行同意辦理證券相關外匯業務之分公司(以下簡稱受委託分公司)代為處理,受委託分公司處理時,應帳列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前項受委託分公司得代為處理之業務範圍,包括…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6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證券交易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有關規定之限制。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有關財務、業務、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向其…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7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之銷售…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8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準用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9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處警告、命令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對總公司或分公司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六個月以內之停業、對總公司或分公司營業許可之撤銷或廢止:一、辦理第二…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10條 意圖妨礙主管機關對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11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未依第二十二條之八準用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提供業務或財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或報經金管會核准並副知中央銀行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
- 行政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2條 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應於董事會決議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報下列事項:一、買回股份之目的。二、買回股份之種類。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四、預定買…
- 行政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3條 公司非依第二條規定辦理公告及申報後,不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股份。其買回股份之數量每累積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或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買回之日期、數量、種類及…
- 行政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4條 …之一第二項規定之方式買回股份者,應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向本會申報並公告。
- 行政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7條 …總數量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於交易時間開始前報價,並應委任二家以下證券經紀商辦理。公司每日買回股份之數量不超過二十萬股者,得不受前項有關買回數量之限制。
- 行政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8條 …餘。二、公司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但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列者,不在此限。公司得買回股份之金額,其計算以董事會決議前最近期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為準;該財務報告應…
- 行政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9條 公司買回股份,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經由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電腦自動交易系統或櫃檯買賣等價成交系統為之,並不得以鉅額交易、零股交易、標購、參與拍賣、盤後定價交易或證券商營業處所進行議價交易之方式買回其股份。
- 行政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11-1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第一上市(櫃)公司準用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發行股份溢價及受領贈與之所得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買回股份,應依華僑及外國人…
- 行政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2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準則規定。
- 行政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3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核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公開招募、補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採申報生效制。本準則所稱申報生效,指發行人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除因申報書件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為保護…
- 行政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4條 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招募股份。二、違反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或有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但符合本…
- 行政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5條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所檢附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至申報生效前,發生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除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外,應視事項性質檢附相關專…
- 行政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6條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檢具公開說明書。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分別委請主辦證券承銷商評估、律師審核相關法律事項,並依規定分別提出評估報告及法律意見書: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
- 行政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7條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退回其案件:一、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者。二、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其保留意見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者。三、發行人填報、簽證會計師複…
- 行政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8條 …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上市買賣,不在此限。三、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不具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者。四、前各次募集與發行及私募有價證券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迄未改善者:(一)無正當理由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尚未完成。(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