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3條 法規: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3條 公司非依第二條規定辦理公告及申報後,不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股份。其買回股份之數量每累積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或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買回之日期、數量、種類及價格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