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公司買回股份,除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者外,其每日買回股份之數量,不得超過計畫買回總數量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於交易時間開始前報價,並應委任二家以下證券經紀商辦理。公司每日買回股份之數量不超過二十萬股者,得不受前項有關買回數量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