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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5條 審核小組依本法第二十條之備選國民法官申告內容,認為有再次審查備選國民法官資格之必要者,得再為審查。審核小組依前項審查結果,認為備選國民法官不具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定情形者,得將其由複選名冊…
  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6條 …完成補充複選名冊之情形,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抽選候選國民法官時,應將列於補充複選名冊之備選國民法官納入抽選母體。
  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7條 法院於抽選候選國民法官時,得先寬估人數並依抽選之次序或其他隨機方法編定通知到庭之序號(以下簡稱通知序號),再依序號通知候選國民法官至足額為止。前項情形,法院認已依通知序號通知足額候選國民法官到庭者,無庸通知其餘候選國民法…
  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8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抽選之候選國民法官前於接獲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或於當年度其他案件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後,已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表明於本案審理期間拒絕參與審判之意思,且經法院審核認確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情…
  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9條 候選國民法官設籍於戶政事務所或有具體情事足認無法按戶籍地通知到庭之情形,且查無其他聯絡方式,法院認其實際住居所不明,顯難有確實方法通知其到庭參與選任期日程序者,得不予通知其到庭。
  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1條 …,得具體考量下列事項,審酌依何種方式隨機抽選出符合資格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較可兼顧程序進行之順暢、效率與經濟:一、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二、候選國民法官到場狀況。三、預定詢問之方式、問題數量及內容。四、檢察官…
  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2條 …選任者。二、於選任程序期日到庭,並表明如再次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無論如何均不願再到庭者。三、經以其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事由而被除名或裁定不選任,且法院依其拒絕參與審判之理由,認為重新踐行選任程序後,亦以不參與為適…
  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3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以書面通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或備選國民法官,除本細則或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之規定為之。本法第二十條所定備選國民法官通知之送達,不製作送達證書且不辦理寄存送達…
  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4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事由者,法院應本於合義務之裁量,審酌其繼續執行是否適當;其違規情節嚴重者,得依法科處罰鍰;涉及犯罪行為者,並應依職權向該管檢察官告發。
  1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5條 …人、辯護人、輔佐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解任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應於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一、聲請人姓名。二、聲請解任之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代號或遞補序號。三、該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予解任之原因事實…
  1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6條 法院為審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情形,應調查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提出之證據,或依其聲請調查必要之證據;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前項證據調查程序,不公開之。
  1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7條 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解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駁回解任之聲請者,除先給予該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外,並得向其詢問必要事項。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為依前項規定陳述意見,得請求知悉其涉及解任情形之原因事實與理…
  1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8條 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解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駁回解任之聲請者,應先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將口頭陳述之意見記明於筆錄或將書面意見附卷。前項聽取意見程序僅由法院、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參與,且不公開之。前條第…
  1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9條 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裁定解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駁回聲請解任之裁定不服者,得聲請撤銷並更為裁定。
  1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0條 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聲請裁定解任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法院應依其主張之原因事實認定有無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事由,不受其主張條文之限制。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實聲請解任同一國民法官、備位國…
  1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1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辭去職務者,應於書面記載其代號或遞補序號,並敘明無法繼續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具體理由。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辭任準用之。
  1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2條 法院得向聲請辭任之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詢問必要事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聲請辭任之情形,準用之。對於前條第一項之聲請,檢察官、辯護人得陳述意見;法院應…
  1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3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解任或辭任之證據資料,法院應單獨造具卷宗或獨立編號保管之;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准檢閱、抄錄或攝影,或以遮隱部分資訊或其他方式限制之:一、足以識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身分或聯絡方式之個人資料…
  1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5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者,得請求法院依其實際到庭參與情形發給到庭之證明。前項到庭證明之發給,由專責單位依法院之指示辦理之。法院應於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敘明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2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6條 法官、檢察官、律師、地方法院所屬同仁及其他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人員應依法令妥適維護參與審判國民與備選國民法官之隱私、個人資料安全及其他依法應秘密事項,不得無故揭露之。
  2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7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期間,均應注意維護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等之安全。審理本案之法院得審酌案件之性質、國民法官之需求、採取保護措施之實益及必要性程度,依本法第四十…
  2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8條 法院知悉有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接觸、聯絡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或向之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之情形,應即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採必要之保護措施;又按其情節,認為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之情形…
  2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9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發現有違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意願,試圖與其接觸或拍攝其影像、錄製其聲音等行為者,應即時禁止之;於必要時並由法警維護秩序或即時通報警察機關到場處理。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相關單…
  2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80條 …民,亦不得拍攝其影像或錄製其聲音。為報導案件之目的而採訪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於宣判後為之;法院於案件審理期間知有此情事者,應適時予以必要之保護措施。採訪或報導參與審判之國民,應注意維護其隱私與個人資料安全,不得為本…
  2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82條 地方法院應設置專用之國民法官諮詢電話及窗口,整合各項服務流程並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以專責處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或備選國民法官之需求或疑問。前項電話或窗口專責人員應以懇切負責之態度,適時提供諮詢之人需要之協…
  2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86條 …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第一項案件應分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管轄法院法官(以下簡稱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處理;並不得將前項偵查卷證送交審理本案之法院。檢察官為完成第二項規定之事項,宜利用提供卷證影本、電子卷證等方式妥適為之。
  2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88條 …前之傳喚、拘提或通緝事項,與本案審理有關者,由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自行為之;與其他強制處分事項之處理有關者,由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為之。被告經法院拘提或通緝,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到案者,其訊問及相關強制處分,由處理…
  2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89條 …形,或有其他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通知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依職權處理之。前項情形,其情節急迫,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者,由審理本案之法院逕行為強制處分;於此情形,法院並不得接受或命提出與強制處分審查無關之陳述或證據。前…
  2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90條 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為處理前四條所定事項而認有必要者,得向檢察官調取偵查卷證,及通知檢察官到庭陳述意見。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情形,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於拘提、通緝被告或接獲第八十八條第三項之通知後,認有必要時,得預行向…
  3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91條 …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應即時通知處理暫行安置事項之法官依職權審酌是否裁定暫行安置。審理本案之法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情事,且情形急迫者,得自行調查並依職權為前項之裁定;於此情形,法官不得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