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小組造具完成之複選名冊使用期限,自次年度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下簡稱複選名冊使用年度)。
補充複選名冊使用期限,自造具完成時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於當年度造具完成補充複選名冊之情形,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抽選候選國民法官時,應將列於補充複選名冊之備選國民法官納入抽選母體。
第三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 第三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 第三節 複選名冊之更正及使用期限
第56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