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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 200 頁-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向主管機關申請文物應用者,應填具申請表單,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聯絡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敘明理由逕行駁回之。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主管機關對於本條例第七條申請應用案件之准駁決定,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前項通知如為駁回之決定者,並應敘明理由。第一項書面通知經申請人事先同意者,得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申請人。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稱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所必要者,指主管機關依其裁量而認為准予申請將有破壞國家、社會法律秩序或侵害第三人權利、利益之虞等情事。申請之文物中如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定之限制者,應僅就其他部分提…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主管機關將文物委任其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管理及應用時,應訂定書面契約或作成紀錄存查。主管機關對受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或機構得不定期查核。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文物不得運往國外。但為舉辦國際文化交流所需或其他特殊理由者,不在此限。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總統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總統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第1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八條制定之。
- 總統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第10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1條 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等事項,特訂定本規程。
-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10條 第四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國家戰略情報指導蒐集、處理、研析、分發與運用有關事項。二、國家戰略情報要報與專題研究事項。三、國家情報協調會報有關事項。四、公開情報工作之策劃與執行有關事項。五、整合國家人員情報、電訊情報、空間情…
-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11條 第五處掌理下列事項:一、科技安全情報蒐研有關事項。二、情報科技研發有關事項。三、情報通訊系統建置與安全防護有關事項。四、情報通訊監察有關事項。五、情報通訊、交通與電子勤務支援有關事項。六、科技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管理有…
-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12條 第六處掌理下列事項:一、政府機關密碼管制機制及法規訂定有關事項。二、政府機關密碼管制業務之統合指導、協調、支援與管制事項。三、密碼保密工作施政方針與計畫策訂、推展等事項。四、密碼科技暨保密裝備研展、系統工程及送鑑管制有關…
-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13條 第七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國家網域安全情報蒐研有關事項。二、網域安全工具應用及研發有關事項。三、網路反覘、查處及控管影響國家網域安全威脅有關事項。四、網域安全情勢研析事項。五、其他有關國家網域安全工作事項。
-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14條 國家安全作業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綜理國家安全情報指導小組會議有關事項。二、協調整合各情報機關及政府相關部會重大緊急突發事件情資通報、查證、分享及協力應處有關事項。三、協調整合導入各情報機關及政府相關部會影像及通資訊系統…
-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15條 督察處掌理下列事項:一、指導、協調、支援情報機關執行督察及內部反情報有關事項。二、內部反情報及其有關事項。三、情報工作紀律督導與查察有關事項。四、人員安全查核與安全考核有關事項。五、人員心理測驗及科學儀器檢測有關事項。六…
-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16條 資訊室掌理下列事項:一、資訊安全情報蒐研有關事項。二、本局資訊安全政策制訂、管制及防護有關事項。三、本局資訊安全事件研析及協調處理有關事項。四、本局情報工作資訊化有關事項。五、情報資訊作業協調事項。六、本局資通安全委員會…
-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17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本局情報工作年度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策辦事項。二、本局情報工作列管案件之分辦、查催事項。三、本局史政業務有關事項。四、本局情報工作文書作業管理事項。五、本局印信典守事項。六、本局檔案管理事項。七、本…
-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18條 總務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本局情報工作總務事務管理事項。二、本局情報工作、特種勤務之採購及營繕工程事項。三、本局財產管理事項。四、本局情報工作、特種勤務之經費出納、結匯、匯撥及員工薪餉發放等事項。五、本局警衛安全規劃、管理…
-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19條 人事處掌理下列事項:一、本局情報、特種勤務之人事與教育訓練政策、規章訂定及執行等事項。二、本局情報、特種勤務之組織編制、員額運用及人力評估等事項。三、本局情報及特勤人員人事管理事項。四、本局情報、特種勤務之教育訓練計畫及…
-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21條 政風處掌理下列事項:一、本局政風法令之訂定、宣導事項。二、本局政風興革建議事項。三、本局情報工作、特種勤務之公務機密及安全維護等有關保防工作事項。四、本局情報工作、特種勤務之紀律查察及處理申訴、陳情檢控事項。五、本局應申…
-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31條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一、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或逾越權限,應負法律上責任。二、執行政策發生錯誤,由各單位主管負完全責任。三、例行文件之處理如有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1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制定之。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10條 國家安全會議設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議程之編撰,會議之記錄,及決議案處理之聯繫等事項。二、關於文書、檔案、出納、事務、資訊及印信典守等事項。三、關於國家安全之研究事項。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11條 秘書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少將;組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少將;秘書四人,研究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12條 前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但其聘用員額不得逾上列職稱編制員額三分之二。前項聘用人員,其聘用規定,除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外,由國家安全會議擬訂,報…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13條 第十一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14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15條 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及處務規程,由國家安全會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