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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第7條 …及相關法令,派員至軍事機關檢查、調查其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作業時,國防部、各司令部、各指揮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國防大學或國防醫學院應派員陪同,並知會運作單位。
  2. 行政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3條 …,指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協助原子能民生應用研究發展、核能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或其他有關原子能業務之信託。
  3.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特性、數量、減量措施與其處理、運送、貯存及最終處置規劃。八、輻射劑量評估及輻射防護措施。九、環境輻射監測。十、組織及人員訓練。十一、核子保防物料及其相關設備之管理。十二、廠房及土地再利用規劃。十三、品質保證方案。十四、保…
  4.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營者應於除役期間,提出輻射安全、環境輻射監測、放射性氣液體排放報告、放射性廢棄物產生紀錄、設施廠址環境民眾劑量評估參數調查報告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報告。前項各種報告或紀錄提出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輻射安全、環…
  5.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報告事件時間、經過、所造成影響、是否有放射性污染或外釋、人員輻射曝露傷害或其他相關事項,並填具通報表傳送書面資料。事件發生後,後續有惡化之情事時,經營者應再依上開規定辦理。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有附件二所定情事之一…
  6.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設施除役計畫執行完成後六個月內,經營者應檢送除役後之廠址環境輻射偵測報告及除役完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解除除役管制。前項除役完成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除役策略及作業情形。二、除役過程作業人員及民眾之輻射防護…
  7.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且具一定規模之公共工程。十四、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發射機每一載波傳輸到天線端之淨射頻功率和天線增益之乘積。十五、共站:指相同或不同行動業務經營者於同一棟建築物設置基地臺。十六、共構:指相同或不同行動業…
  8.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行動業務設置之基地臺應遵守下列功率標準:一、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為五十七分貝毫瓦(57dBm)。二、各頻段最大電磁波功率密度:(一)未達四百百萬赫(400MHz)頻段者為零點二毫瓦特每平方公分(0.2mW/c㎡)。(二)…
  9.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條 …地區,可確保在其邊界上之人於核子事故發生後二小時內,所接受之輻射劑量小於主管機關規定之限值者。八、低密度人口區:指緊接禁制區之地區,可確保在其邊界上之人於核子事故發生後,所接受之輻射劑量小於主管機關規定之限值者。
  10.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4條 經營者應按核子事故發生時可能導致民眾接受輻射劑量之程度,擬訂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劃定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經行政院核定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實施,並由各該政府於公告後二個月…
  11.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0條 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出有關運轉、輻射安全、環境輻射監測、異常或緊急事件報告、立即通報、放射性廢棄物產生紀錄及其他經指定之報告;其中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之時間、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2.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其拆除後之廠址輻射劑量,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
  13.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3條 …安全。二、對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三、輻射防護作業及放射性物料管理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四、申請人之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等足以勝任除役之執行。前項之除役計畫,經營者應於核子反應器設施預定永久停止運…
  14.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8條 …設施除役計畫執行完成後六個月內,經營者應檢附除役後之廠址環境輻射偵測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
  15.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條 …及防止災害之擴大,而導致放射性物質外釋或有外釋之虞,足以引起輻射危害之事故。二、核子反應器設施:指裝填有適當安排之核子燃料,而能發生可控制之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裝置及其相關附屬廠房與設備;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廠址所設數個…
  16.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6條 …事故可能影響程度,中央主管機關成立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輻射監測中心;國防部成立核子事故支援中心;地方主管機關成立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前項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輻射監測中心成立時機、作業程序及編組等相關事項…
  17.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9條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實施人員、車輛及環境等之輻射偵測。二、研判事故程度與影響範圍、民眾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行動建議作業。三、提供充分資訊及技術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四、其他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
  18.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0條 …事故支援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實施人員、車輛及重要道路等輻射污染之清除。二、協助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民眾掩蔽、疏散(運)、疏散民眾收容、暫時移居、緊急醫療救護、碘片發放、交通管制、警戒及秩序維持。三、協助輻射監測中心…
  19.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1條 …急應變作業有關之支援、協調及建議。二、事故資料之蒐集、分析與輻射劑量及影響程度之評估。三、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相關之應變措施。四、與各級主管機關之通報、聯繫與協調及請求設施外支援。五、核子反應器設施內緊急應變有關業務…
  20.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2條 …理下列事項:一、事故狀況控制、分析與評估及應變處理。二、環境輻射偵測及劑量評估。三、設施內緊急應變行動指揮及執行。四、事故通報聯繫及資訊提供。五、設施內工作人員防護行動之施行及管制措施。
  21.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4條 …。必要時,得召集指定之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成立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進行應變作業。中央主管機關應視核子事故之發展情況,適時陳報行政院,並成立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應變措施。
  22.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3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派員協助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於適當地點提供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作業場所及必要之設備時,…
  23.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7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執行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平時各項設備與場所之維護、管理及測試時,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24.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8條 …子保防檢查時須經過之路線或停留之地點,受檢單位應主動告知場所輻射狀況及安全顧慮,並提供必要之輻射防護裝備。
  25.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20條 …洗、破壞或斷電。並不得遮蔽光學監視設備之鏡頭,確保適當照度;輻射偵檢器附近,應避免發生人為相關射源之干擾。拆除封緘或影響偵測監視設備之電源供應者,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26.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3條 …生產或使用核子燃料過程中所產生之放射性物料或在是項過程中因受輻射而變成放射性之物料。但不包括最後製造過程及製造完成可用於科學、醫學、農業、商業或工業用途之放射性同位素及其所產生之廢料。
  27.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射性併合毒害性,指人體由於接觸、攝取或吸入放射性物質而引起之輻射傷害及化學毒性傷害,所共同造成之生理症狀及其續發性症狀。
  28. 行政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2條 …在實際環境下之適合性,其主要之環境條件包括溫度、壓力、溼度、輻射及化學等因素。九、失效模式及影響分析:指評估組件之失效機制對安全功能所造成之影響。十、安全功能:指核子反應器設施中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在正常運轉、可預…
  29. 行政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特性測試及分析,如電機、電子、機械、化學、核工、材料、結構或輻射等測試設備。三、品保單位:應具有檢證相關之品保制度、品保程序書及品保工程師。四、資料管制中心:應有檔案儲存室及檔案管理制度,並有保存檔案四十年之能力。檢證機…
  30.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2條 …放處置設施每年發生意外事件之機率與關鍵群體中個人因該事件接受輻射劑量造成罹患致死癌症機率之乘積。五、處置管制地區:指高放處置設施邊界範圍內之地表及其地表下層,而以適當標誌標示其設施邊界之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