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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51條 帆船之載重線僅需標明淡水載重線及冬期北大西洋載重線兩種。
  2.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52條 冬期北大西洋載重線與冬期載重線相重疊時,該載重線得僅以W符號標示之。
  3.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53條 …機構之CR兩個英文字母按一一五公釐乘七五公釐之大小劃明於該船載重線圈兩邊之水平線上。(詳圖二)
  4.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54條 船舶載重線之各種標誌,包括所有線圈、方框、橫線、文字或字母等,應用白色或黃色油漆劃明於深色之底基上,或用黑色劃明於淺色之底基上。如為鋼船,其標誌應妥慎銲刻於船舷殼板上;如為木船,應刻入船殼外板至少三公釐之深度。
  5.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55條 船舶載重線之各種標誌經刻妥後,應由檢驗人員上船依照證書上所規定之尺寸核對無訛,並認為已合於前條之規定後,始得發給載重線證書。
  6.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7條 …船機構檢查合格者,由該機構依本規則所規定之證書格式,發給國際載重線證書(如附件一)。
  7.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8條 …查合格者,由該機關依本規則所規定之證書格式,發給中華民國船舶載重線證書(如附件二)。
  8.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59條 …某區域或某一航線航行時,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應將其限制條件,於載重線證書上詳加註明。
  9.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0條 第四十九條規定免予勘劃之某項季節載重線,應在載重線證書上,將該載重線標誌,予以劃除。
  10.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1條 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船舶所有人因船舶之現狀,認為在經濟上或技術上,難以將該船檢修而維持使用至五年時,得申請五年以下一年以上之載重線證書。船舶所有人於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應申請特別檢查,換發新證。
  11.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2條 航行國際間之船舶經依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者,因急待發航,載重線證書不及請領到船時,船舶所有人得申請短期載重線證書,其有效期間以不超過五個月為限。
  12.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3條 由驗船機構簽發載重線證書者,應蓋用該機構之印信,並經其主管人員及總驗船師等之簽署。但短期載重線證書,得由擔任檢查該船之驗船師簽發。前項證書之正本,應留存於船上,副本二份分送航政機關及船舶所有人備查。
  13.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4條 檢驗人員在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內,每年定期檢查以後,認為該船載重線證書仍可繼續有效時,應在證書上予以簽署,並加註檢查日期及地點。前項檢查完成後,檢驗人員應即將檢查報告,分送該船所有人及航政機關備查。
  14.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6條 …關得要求船舶所有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載重線證書:一、船身或船艛結構有所變動,影響載重線計算。二、各開口處之防護裝置、欄杆、排水口以及船員室出入口之設施等,未予適當保養以保持其有效之情況。三、未依第…
  15.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7條 …域性質或屬於其他情況,使從事於該航程之船舶依照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為不合情理或不切實際者,船舶所有人得就此航程為條件,申請驗船機構報經航政機關准免適用本規則部分規定。
  16.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8條 …域性質或屬其他情況,使從事於該航程之船舶,依照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為不合情理或不切實際者,船舶所有人得就此航程為條件,申請航政機關准免適用本規則部分規定,並應於載重線證書上註明。
  17.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9條 …者,航政機關得依前項審議結果准予按所申請之豁免事項豁免,並於載重線證書上註明。航行國際間並取得駛往港口所屬政府之同意接受者,其驗船機構得依第一項審議結果報經航政機關准予按所申請之豁免事項,發給國際載重線豁免證書(如附件三…
  18.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70條 …船從事該項航程安全無礙者,得報請航政機關准予發給一航次之國際載重線豁免證書。
  19.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71條 …該船從事該項航程安全無礙者,得由航政機關准予航行一航次,並於載重線證書上註明。
  20.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72條 依第六十九條規定所發給國際載重線豁免證書,其證書之換發或廢止,由驗船機構報請航政機關為之。
  21.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95條 …,減至最少。前項開口之下緣,除經驗船機構之認可,不得低於最高載重線相切而平行於舷邊乾舷甲板線之一假想線。
  22.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96條 …此閥應能在乾舷甲板以上部位關閉者。二、自排出管之舷內端至夏期載重線之垂直距離大於船長百分之一時,該排出管得裝置無關閉設施之自動止回閥二具。但靠裡端之閥應裝於航行時能隨時易於接近檢查之處。三、前款之垂直距離大於船長百分之二…
  23.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98條 …如在乾舷甲板垂直下方與乾舷甲板之距離超過四五○公釐;或在夏期載重線垂直上方與夏期載重線之距離未超過六○○公釐者,應於船殼外板處裝設止回閥一具。但除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外,如管路已具有足夠厚度時,得免裝此項止回閥。
  24.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01條 …下緣不低於與舷邊乾舷甲板平行之一線,該平行線之最低點應在夏期載重線或夏期木材載重線以上船寬百分之二.五或五○○公釐,兩者中之較大處。舷窗之窗框、窗蓋及玻璃等屬件,其結構應堅實並須經驗船機構之認可。
  25.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14條 …定,具有堅實之構造,其關閉裝置已特別注意保養維護。四、於夏期載重線裝載之情況下,除機器艙外,當任何一艙受損,以百分九十五假設浸水後,船體仍能在滿意之平衡狀態下繼續漂浮。五、船長超過一五○公尺者,其機器間亦應視為可浸水艙間…
  26.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15條 …船舶者。二、符合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在夏期載重線裝載之情況下,以左列規定之假設浸水率浸水後,船線仍能依第一百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平衡狀態下繼續漂浮者:(一)除機艙外,任何前後兩艙受損以百分之九十五…
  27.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31條 …、船舶於設計時,其龍骨即非水平者,則前款規定之基準線應與設計載重線平行。三、平甲板船及分立艛船之舷弧高,應自乾舷甲板量起。四、船舶之頂側如為不常見之形狀,具有階層或缺口者,其舷弧高應比照第三十二條規定之舯部相當深度而定。…
  28.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44條 …數,即為單位密度之淡水最大乾舷。△4○T△為船舶在海水中夏期載重線上時之排水量,其單位為公噸。T為船舶在海水中夏期載重線上時,每公分之吃水噸數,其單位為每公分公噸。如船舶在夏期載重線上之海水排水量不能確定時,前項淡水最小…
  29.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61條 淡水木材乾舷,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以夏期木材載重線為基準計算之。
  30.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62條 海上航行之客船,除應依照第一章至第三章各條之規定勘劃載重線外,並應依照客船之構造、穩度、及有關艙區劃分之規定勘劃艙區載重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