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舷甲板以下船舷兩側之貨門或其他類似之開口,均應裝設水密門或蓋,其設計應能確保水密,其構造應堅固,且與其四週殼板應具有同等之強度。
此類開口之數量應配合設計與操作情形,減至最少。
前項開口之下緣,除經驗船機構之認可,不得低於最高載重線相切而平行於舷邊乾舷甲板線之一假想線。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95條
第二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勘劃載重線之條件 › 第四節 船側開口及欄杆等
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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