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條乾舷甲板上及船艛甲板上之暴露部分,均應裝置有效之欄杆或舷牆,該舷牆或欄杆至少應較甲板高出一公尺。但此項最小高度如妨礙船舶之正常操作,經驗船機構認為已具有足夠之安全防護時,得酌予核減其高度。前項欄杆,其最低橫杆距甲板之高度不得大於二三○公釐,其他橫杆與橫杆之間距不得大於三八○公釐。具有弧形舷緣之船舶,其欄杆應設於甲板上平整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