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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海商法 第69條 因下列事由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責任:一、船長、海員、引水人或運送人之受僱人,於航行或管理船舶之行為而有過失。二、海上或航路上之危險、災難或意外事故。三、非由於運送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火災。四…
  2. 行政海商法 第70條 託運人於託運時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除貨物之性質及價值於裝載前,已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載貨證券者外,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貨物之毀損滅失,其賠償責任,以每件特別…
  3. 行政海商法 第71條 …當理由偏航者,不得認為違反運送契約,其因而發生毀損或滅失時,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4. 行政海商法 第72條 貨物未經船長或運送人之同意而裝載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責任。
  5. 行政海商法 第85條 旅客在船舶發航或航程中不依時登船,或船長依職權實行緊急處分迫令其離船者,仍應給付全部票價。
  6. 行政海商法 第86條 船舶不於預定之日發航者,旅客得解除契約。
  7. 行政海商法 第88條 船舶因不可抗力不能繼續航行時,運送人或船長應設法將旅客運送至目的港。
  8. 行政海商法 第89條 旅客之目的港如發生天災、戰亂、瘟疫,或其他特殊事故致船舶不能進港卸客者,運送人或船長得依旅客之意願,將其送至最近之港口或送返乘船港。
  9. 行政海商法 第90條 運送人或船長在航行中為船舶修繕時,應以同等級船舶完成其航程,旅客在候船期間並應無償供給膳宿。
  10. 行政海商法 第91條 旅客於船舶抵達目的港後,應依船長之指示即行離船。
  11. 行政海商法 第94條 船舶之碰撞,不論發生於何地,皆依本章之規定處理之。
  12. 行政海商法 第96條 碰撞係因於一船舶之過失所致者,由該船舶負損害賠償責任。
  13. 行政海商法 第97條 碰撞之各船舶有共同過失時,各依其過失程度之比例負其責任,不能判定其過失之輕重時,各方平均負其責任。有過失之各船舶,對於因死亡或傷害所生之損害,應負連帶責任。
  14. 行政海商法 第100條 船舶在中華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碰撞者,法院對於加害之船舶,得扣押之。碰撞不在中華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而被害者為中華民國船舶或國民,法院於加害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後,得扣押之。前兩項被扣押船舶得提供擔保,請求放行。…
  15. 行政海商法 第101條 …告之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二、碰撞發生地之法院。三、被告船舶船籍港之法院。四、船舶扣押地之法院。五、當事人合意地之法院。
  16. 行政海商法 第102條 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海員、旅客之範圍內,對於淹沒或其他危難之人應盡力救助。
  17. 行政海商法 第103條 對於船舶或船舶上財物施以救助而有效果者,得按其效果請求相當之報酬。施救人所施救之船舶或船舶上貨物,有損害環境之虞者,施救人得向船舶所有人請求與實際支出費用同額之報酬;其救助行為對於船舶或船舶上貨物所造成環境之損害已有效防…
  18. 行政海商法 第104條 屬於同一所有人之船舶救助,仍得請求報酬。拖船對於被拖船施以救助者,得請求報酬。但以非為履行該拖船契約者為限。
  19. 行政海商法 第106條 前條規定,於施救人與船舶間,及施救人間之分配報酬之比例,準用之。
  20. 行政海商法 第107條 於實行施救中救人者,對於船舶及財物之救助報酬金,有參加分配之權。
  21. 行政海商法 第109條 船舶碰撞後,各碰撞船舶之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海員或旅客之範圍內,對於他船舶船長、海員及旅客、應盡力救助。各該船長,除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在未確知繼續救助為無益前,應停留於發生災難之處所。各該船長,應於可能範圍內,將其船…
  22. 行政海商法 第110條 稱共同海損者,謂在船舶航程期間,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所為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直接造成之犧牲及發生之費用。
  23. 行政海商法 第112條 …或放棄共同航程時地財產之實際淨值為準,依下列規定計算之:一、船舶以到達時地之價格為準。如船舶於航程中已修復者,應扣除在該航程中共同海損之犧牲額及其他非共同海損之損害額。但不得低於其實際所餘殘值。二、貨物以送交最後受貨人之…
  24. 行政海商法 第113條 …時地或放棄共同航程時地之實際淨值為準,依下列規定計算之:一、船舶以實際必要之合理修繕或設備材料之更換費用為準。未經修繕或更換者,以該損失所造成之合理貶值。但不能超過估計之修繕或更換費用。二、貨物以送交最後受貨人商業發票價…
  25. 行政海商法 第114條 …一、為保存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所生之港埠、貨物處理、船員工資及船舶維護所必需之燃、物料費用。二、船舶發生共同海損後,為繼續共同航程所需之額外費用。三、為共同海損所墊付現金百分之二之報酬。四、自共同海損發生之日起至共同海損實…
  26. 行政海商法 第123條 利害關係人於受分擔額後,復得其船舶或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應將其所受之分擔額返還於關係人。但得將其所受損害及復得之費用扣除之。
  27. 行政海商法 第128條 保險期間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關於船舶及其設備屬具,自船舶起錨或解纜之時,以迄目的港投錨或繫纜之時,為其期間;關於貨物,自貨物離岸之時,以迄目的港起岸之時,為其期間。
  28. 行政海商法 第132條 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人。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29. 行政海商法 第134條 船舶之保險以保險人責任開始時之船舶價格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
  30. 行政海商法 第137條 …並以被保險人應收取之運費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前項保險,得包括船舶之租金及依運送契約可得之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