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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 25 頁- 行政船員法 第26條 船員之報酬包含薪津及特別獎金。雇用人不得預扣船員報酬作為賠償費用。
- 行政船員法 第27條 船員之薪資、岸薪及加班費之最低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最低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本工資。
- 行政船員法 第28條 船員在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雇用人應提供必要之夜間安全防護措施。雇用人不得使未滿十八歲之船員於前項時間內工作。
- 行政船員法 第29條 雇用人僱用懷孕中或分娩後未滿八週之女性船員在船工作,應參採醫師綜合評估其體格檢查結果之建議,並提供必要之母性健康保護措施。女性船員在船舶航行中判明懷孕,應由雇用人提供必要之母性健康保護措施後,從事較輕便及對航行安全有必要…
- 行政船員法 第31條 雇用人不得使未滿十八歲之船員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雇用人使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女性船員,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應經醫師適性評估建議,並提供必要之健康及安全防護措施:一、懷孕中。二、分娩後一年以內。前項危險性或有害…
- 行政船員法 第32條 船員正常工作時間,以每週工作總時數四十四小時為準。但因航行需要參加航行當值輪班者,不在此限。船員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四小時者視為加班,雇用人應給予加班費。
- 行政船員法 第33條 船員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但因航行需要仍應參加航行當值輪班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雇用人應另行安排輪休。
- 行政船員法 第34條 國定假日及航海節因航行需要,船長得安排船員參加航行當值輪班、進出港、餐勤等必要工作。但雇用人應按平日薪資發給假日加班費。
- 行政船員法 第35條 基於航行需要延長工作時間,船員應於加班前先填寫加班申請單,經船長或部門主管簽認後施行。
- 行政船員法 第36條 僱傭契約得約定船員之加班費數額按照船員之平日每小時薪資標準計算,列為固定加班費發給船員。但計算時數,每月至少應等於八十五工作小時。
- 行政船員法 第37條 船員在船上服務滿一年,雇用人應給予有給年休三十天。未滿一年者,按其服務月數比例計之。雇用人經徵得船員同意於有給年休日工作者,應加發一日薪津。有給年休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用人應發給薪津。
- 行政船員法 第38條 船員於簽訂僱傭契約後,在岸上等候派船期間,雇用人應發給相當於薪資之報酬。雇用人選派船員參加訓練或考試期間,應支給相當於薪資之報酬。
- 行政船員法 第39條 雇用人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或非可歸責於船員之事由終止僱傭契約時,應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但經船員同意在原雇用人所屬船舶間調動時,不在此限︰一、按月給付報酬者,加給平均薪資三個月。二、按航次給付報酬者,發給報酬全…
- 行政船員法 第40條 船員於受僱地以外,其僱傭契約終止時,不論任何原因,雇用人及船長有護送回僱傭地之義務;其因受傷或患病而上岸者,亦同。前項護送回僱傭地之義務,包括運送、居住、食物及其他必要費用之負擔。船員因個人事由被護送回僱傭地時,雇用人得…
- 行政船員法 第41條 船員於服務期間內受傷或患病者,由雇用人負擔醫療費用。但因酗酒、重大過失或不守紀律所致之非職業傷病者,不在此限。
- 行政船員法 第42條 船員非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患病已逾十六週者,雇用人得停止醫療費用之負擔。
- 行政船員法 第44條 船員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患病,雖已痊癒而成失能或逾二年仍未痊癒者,經符合規定條件之醫療機構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用人應按其平均薪資及失能程度,一次給與失能補償;失能補償給付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船員之遺存障害…
- 行政船員法 第45條 船員在服務期間非因執行職務死亡或非因執行職務受傷、患病而死亡時,雇用人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平均薪津二十個月之死亡補償。
- 行政船員法 第46條 船員因執行職務死亡或因執行職務受傷、患病死亡時,雇用人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平均薪津四十個月之死亡補償。船舶沈沒或失蹤致船員失蹤時,雇用人應按前項規定給與其遺屬死亡補償。
- 行政船員法 第47條 船員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 行政船員法 第48條 船員在服務期間死亡者,雇用人應給與平均薪資六個月之喪葬費。
- 行政船員法 第50條 …其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前項請求權不因船員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抵充、扣押或擔保。雇用人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給與船員遺屬之死亡補償及喪葬費,死亡補償應自請領之日起算十五日內,喪葬…
- 行政船員法 第51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一、在船服務年資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二、在船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用人得強迫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二、受監護、輔助宣告。三、依勞工保險條例所認定失能等級,達到…
- 行政船員法 第52條 為保障船員生活之安定與安全,雇用人應為所雇用之船員及儲備船員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 行政船員法 第53條 為保障船員退休權益,本國籍船員之退休金事項,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九條規定,未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人員之退休金給與基準,其屬本法施行前之工作年資,依第五十…
- 行政船員法 第56條 …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時,所雇用之船員與儲備船員應予以納入。
- 行政船員法 第57條 航政機關得在適當港口輔導設置包括船員福利、文化、娛樂和資訊設備之船員福利設施。
- 行政船員法 第69條 船員不得利用船舶私運貨物,如私運之貨物為違禁品或有致船舶、人員或貨載受害之虞者,船長或雇用人得將貨物投棄。船員攜帶武器、爆炸物或其他危險物品上船,船長或雇用人有權處置或投棄。前二項處置或投棄,應選擇對海域污染最少之方式及…
- 行政船員法 第70條 當值船員,應遵守航行避碰規定,並依規定鳴放音響或懸示信號。
- 行政船員法 第70-1條 為維護船舶及航行安全,雇用人應依規定配置足夠之合格船員,始得開航。前項各航線、種類、大小之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