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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4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一、全國性老人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老人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三、中央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四、老人福利服務之發展、獎助及評鑑之規…
  2.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5條 …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一、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二、中央老人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三、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四、老人…
  3.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6條 各級政府老人福利之經費來源如下:一、按年編列之老人福利預算。二、社會福利基金。三、私人或團體捐贈。四、其他收入。
  4.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7條 …置專責人員辦理本法規定相關事宜;其人數應依業務增減而調整之。老人福利相關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
  5.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8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各本其職掌,對老人提供服務及照顧。提供原住民老人服務及照顧者,應優先遴用原住民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人。前項對老人提供之服務及照顧,得結合民間資源,以補助、委託或其他方式為之;其補助、委託對象、…
  6.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9條 主管機關應邀集老人代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參與整合、諮詢、協調與推動老人權益及福利相關事宜;其中老人代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
  7.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老人生活狀況調查,出版統計報告。
  8.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11條 老人經濟安全保障,採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前項年金保險之實施,依相關社會保險法律規定辦理。
  9.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12條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
  10.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13條 老人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法院聲請。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原因消滅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進行撤銷宣告之聲請。有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老人為…
  11.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14條 為保護老人之財產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信託。金融主管機關應鼓勵信託業者及金融業者辦理財產信託、提供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服務。住宅主管機關應提供住宅租賃相關服務。
  12.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1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應依老人與其家庭之經濟狀況及老人之失能程度提供經費補助。前項補助對象、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3.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16條 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並針對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並建構妥善照顧管理機制辦理之。
  14.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17條 為協助失能之居家老人得到所需之連續性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居家式服務:一、醫護服務。二、復健服務。三、身體照顧。四、家務服務。五、關懷訪視服務。六、電話問安服務。七、餐飲服務。八、緊急…
  15.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18條 為提高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提升老人在社區生活之自主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社區式服務:一、保健服務。二、醫護服務。三、復健服務。四、輔具服務。五、心理諮商服務。六、日間照顧服務。七、…
  16.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19條 為滿足居住機構之老人多元需求,主管機關應輔導老人福利機構依老人需求提供下列機構式服務:一、住宿服務。二、醫護服務。三、復健服務。四、生活照顧服務。五、膳食服務。六、緊急送醫服務。七、社交活動服務。八、家屬教育服務。九、日…
  17.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2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老人意願,提供追蹤服務。前項保健服務、追蹤服務、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8.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22條 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補助。前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9.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23條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增進生活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輔具服務:一、輔具之評估及諮詢。二、提供有關輔具、輔助性之生活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之資訊。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消防主管機關應…
  20.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24條 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之老人死亡時,當地主管機關或其入住機構應為其辦理喪葬;所需費用,由其遺產負擔之,無遺產者,由當地主管機關負擔之。
  21.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25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22.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26條 主管機關應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鼓勵民間提供下列各項老人教育措施:一、製播老人相關之廣播電視節目及編印出版品。二、研發適合老人學習之教材。三、提供社會教育學習活動。四、提供退休準備教育。
  23.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27條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事項:一、鼓勵老人組織社會團體,從事休閒活動。二、舉行老人休閒、體育活動。三、設置休閒活動設施。
  24.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28條 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老人參與志願服務。
  25.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29條 勞工主管機關應積極促進高齡者就業,並致力老人免於就業歧視。前項促進高齡就業之政策與措施,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26.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30條 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應善盡扶養老人之責,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結合民間提供相關資訊及協助。
  27.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31條 為協助失能老人之家庭照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服務:一、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二、照顧者訓練及研習。三、照顧者個人諮商及支援團體。四、資訊提供及協助照顧者獲得服務。五、其他有助於提升家…
  28.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3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或提供租屋補助。前項協助修繕住屋或租屋補助之對象、補助項目與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29.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33條 住宅主管機關應推動社會住宅,排除老人租屋障礙。為協助排除老人租屋障礙,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得擬訂計畫獎勵屋主房屋修繕費用,鼓勵屋主提供老人租屋機會。
  30.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34條 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老人福利機構:一、長期照顧機構。二、安養機構。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前項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業務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