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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住宅法 第10條 …水準。三、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其屬有結構安全疑慮之結構補強。
  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56條 撒水頭裝置位置與結構體之關係,應依左列規定:一、撒水頭之迴水板,應裝置成水平,但樓梯上得與樓梯斜面平行。二、撒水頭之迴水板與屋頂板,或天花板之間距,不得小於八公分,且不得大於四十公分。三、撒水頭裝置於樑下時,迴水板與梁底…
  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79條 …築物內之供氣管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燃氣供給管路貫穿主要結構時,不得對建築物構造應力產生不良影響。(二)燃氣供給管路不得設置於昇降機道、電氣設備室及煙囪等高溫排氣風道。(三)分歧管或不定期使用管路應有分歧閥等開閉裝置…
  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92條 …以嚴密關閉或掩蓋。十一、鋼鐵構造建築物內,風管不得安裝在鋼鐵結構體與其防火保護層之間。十二、風管與機械設備連接處,應設置不燃材料製造之避震接頭,接頭長度不得大於二十五公分。
  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6條 建築物之結構計算書,應詳細列明載重、材料強度及結構設計計算。所用標註及符號,均應與設計圖一致。
  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7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程式之結構計算,可以設計標準、輸入值、輸出值等能以符合結構計算規定之資料,代替計算書。但所用電子計算機程式必須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案。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有需要時,應由設計人提供其他方法證明電…
  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7條 …表列之樓地板用途或使用情形與表列不同,應按實計算,並須詳列於結構計算書中:車庫及停車場等類似場所每平方公尺不得少於五百公斤。走廊、樓梯之活載重應與室載重相同。但人群聚集之公共走廊、樓梯每平方公尺不得少於五百公斤。屋頂露臺…
  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2條 封閉式、部分封閉式及開放式建築物結構或地上獨立結構物,與其局部構材、外部被覆物設計風力之計算及耐風設計,依本節規定辦理。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以下簡稱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3條 封閉式、部分封閉式及開放式建築物結構或地上獨立結構物主要風力抵抗系統所應承受之設計風力,依下列規定:一、設計風力計算式:應考慮建築物不同高度之風速壓及陣風反應因子,其計算式及風壓係數或風力係數依規範規定。二、風速之垂直分…
  1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4條 …風壓及風力依下列規定:一、封閉式及部分封閉式建築物或地上獨立結構物中局部構材及外部被覆物之設計風壓應考慮外風壓及內風壓;有關設計風壓之計算式及外風壓係數、內風壓係數依規範規定。二、開放式建築物或地上獨立結構物中局部構材及…
  1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9-1條 建築物施工期間應提供足夠之臨時性支撐,以抵抗作用於結構構材或組件之風力。施工期間搭建之臨時結構物並應考慮適當之風力,其設計風速得依規範規定採用較短之回歸期。
  1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2條 建築物構造之耐震設計、地震力及結構系統,應依下列規定:一、耐震設計之基本原則,係使建築物結構體在中小度地震時保持在彈性限度內,設計地震時得容許產生塑性變形,其韌性需求不得超過容許韌性容量,最大考量地震時使用之韌性可以達其…
  1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3-1條 …反應譜時,建築物基本振動周期得依規範規定之經驗公式計算,或依結構力學方法計算。但設計周期上限值依規範規定之。(四)應依強度設計法載重組合之載重係數,或工作應力法使用之容許應力調整設計地震力,使有相同的耐震能力。(五)計算…
  1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3-2條 …意外扭矩之設計算應計及其動力效應,其處理方法依規範規定。五、結構之模擬、地下部分設計地震力、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與建築物之間隔、極限層剪力強度之檢核及垂直地震效應,準用前條規定。
  1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5-1條 附屬於建築物之結構物部分構體及附件、永久性非結構構材與附件及支承於結構體設備之附件,其設計地震力依規範規定。前項附件包括錨定裝置及所需之支撐。
  1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6-1條 雜項工作物結構體應自行承擔垂直載重與地震力;其設計地震力依規範規定。
  1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7-1條 結構系統應以整體之耐震性設計,並符合規範規定。
  1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0-1條 施工中結構體之支撐及臨時結構物應考慮其耐震性。但設計之地震回歸期可較短。施工中建築物遭遇較大地震後,應檢核其構材是否超過彈性限度。
  1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65條 …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之部分,得視基地之地形、地層複雜性及建築物結構設計之需求,決定其調查點數。二、同一基地之調查點數不得少於二點,當二處探查結果明顯差異時,應視需要增設調查點。調查深度至少應達到可據以確認基地之地層狀況,以…
  2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78-1條 …、連續基腳及筏式基礎之分析,應符合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基礎板之結構設計,應檢核其剪力強度與彎矩強度等,並應符合本編第六章規定。
  2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30條 …牆,應能安全承受上部建築物所傳遞之載重及周圍地層之側壓力;其結構設計應符合本編相關規定。
  2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31條 磚構造建築物,指以紅磚、砂灰磚、混凝土空心磚為主要結構材料構築之建築物;其設計及施工,依本章規定。但經檢附申請書、結構計算及實驗或調查研究報告,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其設計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中央主管建…
  2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31-2條 …各層牆頂過梁有效傳遞其所聯絡各牆體之兩向水平地震力。各樓層之結構牆頂,應設置有效連續之鋼筋混凝土過梁,與其上之剛性樓板連結成一體。過梁應具足夠之強度及剛度,以抵抗面內與面外力。兩向結構牆之壁量與所圍成之各分割面積,應符合…
  2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32條 建築物之地盤應穩固,基礎應作必要之設計以支承其上結構牆所傳遞之各種載重。
  2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41條 建築物整體形狀以箱型為原則,各層結構牆均衡配置,且上下層貫通,使靜載重、活載重所產生之應力均勻分布於結構全體。各層結構牆應於建築平面上均勻配置,並於長向及短向之配置均有適當之壁量以抵抗兩向之地震力。
  2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49條 牆中埋管不得影響結構安全及防火要求。
  2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51條 磚造建築物各層平面結構牆中心線區劃之各部分分割面積,應符合規範規定。建築物之外圍及角隅部分,平面上結構牆應配置成T形或L形。
  2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52條 磚造建築物結構牆之牆身長度及厚度,應符合規範規定。
  2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55條 結構牆開口之設置及周圍補強措施,應符合規範規定。
  3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56-2條 牆體基礎結構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磚造建築物最下層之牆體底部,應設置可安全支持各牆體並使之互相連結之鋼筋混凝土造連續牆基礎,並於兩向剛接成整體。但建築物為平房且地盤堅實者,得使用結構純混凝土造之連續牆基礎。二、連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