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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處說明)。十一、產出事業廢棄物之法人股東出具之廢棄物連帶妥善清除處理承諾文件。十二、其他由經濟部指定之文件。
  2.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濟部許可共同清除或共同處理廢棄物之數量,不得逾投資者年平均每月產出事業廢棄物總和之二倍。
  3.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許可證應登載內容如下:一、機構名稱及地址。二、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三、場(廠)地點(清除許可證除外)。四、清除或處理廢棄物之種類、代碼、數量、處理方法。五、許可期限。六、其他由經濟部指定之登載事…
  4.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許可證之許可期限,以三年為限。前項許可應於期限屆滿前之三至六個月間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許可期限以三年為限。前二項之許可,逾期未申請展延者,應重行申請許可。經濟部審核展延申請時,應審酌其建廠或營運期間…
  5.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許可事項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許可證登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經濟部申請辦理變更。二、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
  6.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聘僱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指定代理人報請經濟部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
  7.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5條 共同清除機構之清運車輛應於明顯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共同清除許可證字號。
  8.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將每日廢棄物收受、貯存、清除、處理、產品銷售或衍生廢棄物之處置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清除、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核。共同清除機構應每季對其運交廢棄物之妥善處理或再利用追蹤查核,並作成紀錄備查。共…
  9.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7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暫停營業超過三個月以上者,應於滿三個月後十五日內報請經濟部備查,並繳回許可證;如於許可證繳回後一年內欲復業者,應向經濟部申請發還之,始得繼續營業。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終止營業者,應於一個月內向經濟…
  10.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8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得令其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一、共同處理機構之廢棄物處理設施故障或異常,未能於三十日內或經濟部核准廢棄物完成處理期限內完成修復。二、收受廢棄物、廢棄物處理後產製之產品或衍生廢棄…
  11.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9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得廢止其許可:一、喪失經營業務能力或連續十二個月內無經營廢棄物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業務。二、未依審查通過之許可事項辦理。三、未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規定,…
  12.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0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終止營業或經經濟部撤銷或廢止許可後,其未完成清除、處理之廢棄物,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及其產出事業廢棄物之法人股東應於經濟部指定之期限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處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送請經…
  13.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1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之許可及其展延、變更、撤銷或廢止,經濟部應副知環境部及機構所在地之環保主管機關。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經濟部得副知環境部、事業及機構所在地之環保主管機關。
  14.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2條 …託特定機關(構)辦理協助審查、訓練、輔導、評鑑、表揚績優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與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事項。
  15.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04條 …性。螺牙、接觸點及接觸面之不導電塗料、琺瑯或類似塗裝,應加以清除。二、隔離接地電路:為減少接地電路電磁雜訊干擾,由分路供電之設備封閉箱體得與該分路之管槽隔離,且其隔離方式採用非金屬管槽配件,附裝於管槽及設備封閉箱體之連接…
  16.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37條 …備接地導線。但電纜金屬遮蔽層可耐受接地故障電流保護裝置於故障清除時間內動作而不損壞者,不在此限。(三)設備接地導線之線徑應依熔線電流額定或保護電驛動作電流設定決定,並符合表九三~二規定。
  17.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3條 …料漏溢或燃燒致有污染環境之虞時,主管機關得指定範圍,限期令其清除、處理;屆期仍未清除、處理者,該範圍內之原料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之。
  18. 行政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指取得經濟部發給輔導設置文件,接受經濟部輔導設置以接受事業委託貯存、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設施。
  19. 行政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營運機構,指實際從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設置、操作及營運之公民營機構,或其另設負責該設施操作及營運之機構。
  20. 行政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4條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評估國內事業廢棄物處理需求,擬訂執行計畫報經行政院核定。二、依前款核定計畫,指定或遴選具意願、專業能力及相關經驗,且廠(場)址區位條件合適之公民營機構投資設置。…
  21. 行政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5條 …三、營運機構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四、營業項目。五、清除、貯存、處理廢棄物之種類、數量及處理方法。六、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設置地點。七、其他經經濟部指定者。
  22. 行政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7條 營運機構應依輔導設置文件之內容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並於設置完成後依本辦法規定營運之。
  23. 行政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8條 營運機構於完成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貯存設施後,得於相關處理設施完成前,接受事業委託暫時貯存事業廢棄物;清除設施亦已完成者,得從事貯存設施之清除業務。前項暫時貯存、清除之事業廢棄物種類,限於該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規劃…
  24. 行政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9條 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營運機構於開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業務前,應置專任之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25. 行政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0條 …員不能執行職務或離職時,應指定代理人,報請經濟部及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甲級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處理技術員之離職及另聘,營運機構應…
  26. 行政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1條 營運機構應於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開始營運前,取得該設施之所有權及其用地使用權,並檢具下列營運相關文件各十五份送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備查:一、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營運機構證明。二、營運機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三、處理技術員合格…
  27. 行政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2條 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營運機構接受委託貯存、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應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契約書影本報送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及委託人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變更契約書內容或終…
  28. 行政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3條 營運機構應將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每日貯存、清除、處理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貯存、清除、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核。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營運紀錄應自行保存五年;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營運紀錄應自行保存七年。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除…
  29. 行政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4條 營運機構應於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備、機具、設施或清除、處理場(廠)明顯處標示營運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輔導設置文件字號。
  30. 行政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5條 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營運機構終止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於終止營運之三十日前通知經濟部及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