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364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7 / 13 頁
  1.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10條 …事項。五、關於環境保護事件處理之追蹤、考核事項。六、關於環境污染源管制之復查事項。七、關於其他環境保護事務之執行、考核及糾紛處理事項。
  2. 行政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3條 汽油汽車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三條、第四條及本辦法之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核發合格證明。
  3.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2條 …下簡稱檢測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以下簡稱定期檢測)之固定污染源。前項適用對象應實施之定期檢測分類如下:一、例行性定期檢測: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固定污染源應自行或委託檢測機構實施例行性之定期檢測。二、功能性定期檢測:經直…
  4.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3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依各級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物項目及頻率,自行或委託檢測機構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其檢測頻率分級如下:一、第一級:每季檢測一次,於每年一月至三月、四月至六月、七月至九月及十月至十二月期間內應各執行一次定期檢…
  5.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公告固定污染源應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時,其檢測頻率分級,應依前條規定辦理。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固定污染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以較高之檢測頻率級數公告之。
  6.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固定污染源實施功能性定期檢測。但不包括火化場:一、申報例行性定期檢測之結果與申請操作許可證之檢測值差異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以未經操作許可證核定之收集、處理設施或排放管道排…
  7.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6條 …私場所應依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以下簡稱檢測計畫)執行固定污染源定期檢測,其取得方式如下:一、依規定應申請操作許可證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經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
  8.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7條 前條檢測計畫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固定污染源製程排放檢測清單,包含排放管道、檢測項目、頻率、檢測方法及檢測作業規定等。二、固定污染源廢氣流向說明,包含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及排放管道等。三、檢測期間污染源、防制設備…
  9.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8條 檢測計畫記載之各項操作條件或數值,於未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最大處理容量,且符合排放標準及本法相關管制規定者,得有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
  10.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9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檢測計畫內容應納入經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應實施排放管道定期檢測項目及頻率。前項應納入檢測計畫實施排放管道定期檢測者,適用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
  11.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固定污染源功能性定期檢測之查核,應依檢測計畫內容確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防制設施、使用原(物)料及燃料之項目與用量、監督排放檢測,並於公私場所完成通知檢測翌日起,將排放檢測日期公開於…
  12.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11條 …(市)主管機關指定應實施功能性定期檢測之排放管道不得替換固定污染源之例行性定期檢測。前項替換排放管道檢測者,原已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定期檢測之排放管道,仍應依規定於其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內完成通知、執行檢測及申…
  13.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12條 …測前、檢測期間及檢測後之申報,應由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依固定污染源檢測作業紀錄表確認符合檢測計畫內容,並簽章及建立電子化紀錄。未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應由負責人或其授權之人為前項確認、簽章及紀錄工作。
  14.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13條 公私場所應於固定污染源完成檢測後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檢測結果作成紀錄,依規定格式填製檢測報告書,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子傳輸方式向公私場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但執行戴奧辛、重金屬空氣污染物檢測之申報期間…
  15.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14條 …有關之主要原(物)料、燃料之用量成分及產品產量。三、檢測期間污染源及污染防制設備操作參數。四、固定污染源檢測作業紀錄表。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與排放有關之內容。
  16.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17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同一排放管道之相同空氣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調整污染物檢測頻率級數。但空氣污染物項目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其檢測頻率級數調整僅適用第一款規定:一…
  17.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18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前條申請檢測頻率級數調整者,其同一排放管道公告應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之空氣污染物檢測項目含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之一者,應就該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檢測項目均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始得適用檢測頻率級數調…
  18.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19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無法依檢測計畫內容執行檢測者,於應執行定期檢測期間內,檢具相關說明或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為替代方案:一、領有操作許可證者:產能條件無法達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19.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20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一、原(物)料、燃料之使用未含或未衍生應檢測之空氣污染物項目。二、製程條件、燃料及燃燒條件維持不變,經連續二…
  20.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21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應執行例行性定期檢測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一、申請操作許可證變更或異動之檢測作業期間。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令重新檢測作業期間。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
  21.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22條 …一公私場所有數個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得依操作許可證許可內容規定或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擇一定數量排放管道進行檢測。但連續二次檢測之排放管道不得相同。前項一定數量(X)之擇定,直…
  22.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23條 數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所產生之廢氣收集至同一排放管道排放者,其個別污染源除應符合個別檢測項目及頻率規定外,該同一排放管道應依較高之頻率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
  23.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24條 固定污染源裝設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者,其粒狀污染物仍應依第二級檢測頻率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及申報。但建立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與不透光率換算關係式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者,其粒狀污染物濃度得以其不透光率換算之粒…
  24.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28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執行定期檢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通知、執行檢測及申報檢測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停止檢測或指定期間完成改善:一、依檢測計畫內容執行定期檢測而有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本法第八條第三項之減量或…
  25.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29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檢測頻率級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調整後,發生空氣污染物例行性定期檢測結果不符合核准適用調整之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公私場所就該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回復至前次調整前之檢測…
  26.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30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未依檢測計畫核定應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期間內或第五條第二項功能性定期檢測指定期限內完成檢測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規定處分,並命限期完成。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已依規定完成檢測,卻逾期未完成檢測結…
  27.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31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尚未取得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檢測計畫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應實施功能性定期檢測者,應自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準用第十六條規定,提出檢測計畫之申請,並於核發檢測計畫之日起六個月內完…
  28.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32條 …規定申請修正檢測計畫。前項公私場所於檢測計畫完成修正前,固定污染源於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其污染防制設施應維持正常運轉,且操作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但無法依規定項目及檢測頻率檢測者,於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內,向直轄市、縣(…
  29. 行政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2條 …設置之通風口外,其餘開口部分隨時保持關閉。三、密閉式:指密閉污染源,以阻隔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之方式。四、防塵網:指製作成網狀,具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功能之設施。五、防塵布:指以布料、帆布或塑膠布等材料製作,具抑制粒狀污染…
  30. 行政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法適用對象,指附表一所列會產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但不包括營建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