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裝設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者,其粒狀污染物仍應依第二級檢測頻率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及申報。
但建立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與不透光率換算關係式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者,其粒狀污染物濃度得以其不透光率換算之粒狀污染物濃度值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