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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 11 頁-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45-1條 …裝備應備有與機場管制單位雙向通信之能力,且能於飛航中隨時接收氣象資料,並能隨時與至少一處航空電臺或其他類似電臺,使用當地主管機關規定之頻率通話。自由氣球備有無線電對講機裝備且於非管制空域活動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27條 …器或商用駕駛員檢定訓練課程時,應有適當之通聯設備,以便與相關氣象服務部門及飛航諮詢臺聯繫取得相關資訊。四、同一提示區不得同時被二個以上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使用。
-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9條 …病理、訓練資料。四、人員傷亡名單、航空器及其他損壞資料。五、氣象資料。六、助航設施資料。七、飛航管制及陸空通訊資料。八、航空站設施資料。九、火災及消防搶救程序。十、其他事項,包括公司管理制度等。民航局對前項飛安相關事件所…
-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26條 …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應考量下列情形:一、操作區域環境,包括氣象條件、空域、飛航限制及其他空中或地面之危害因素。二、遙控無人機一般操作、緊急程序及規定。三、遙控設備與遙控無人機間之通訊及控制信號鏈路情況良好。四、攜帶足夠…
- 行政氣象法 第1條 為加強氣象業務,健全測報制度,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 行政氣象法 第2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氣象業務:指從事氣象、地震、海象等現象之觀測、資料蒐集與研判結果之發布。二、氣象:指大氣諸現象。三、地震:指地層發生錯動或火山活動所引起地表振動及其相關現象。四、海象:指潮汐、波浪及其他存在於…
- 行政氣象法 第3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氣象業務,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理。
- 行政氣象法 第4條 為促進國際間氣象合作,交通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氣象機關或機構簽訂氣象合作協定或交換氣象資料。前項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且得代表政府與外國或國際氣象組織談判國際氣象業務或簽署有關協定;其協定事項,並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
- 行政氣象法 第5條 中央氣象局因機關、學校、團體、個人研究或應用需要,得提供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資料,並得接受委託,提供氣象專業服務。
- 行政氣象法 第6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進行氣象改造者,應先報交通部核准,交通部得派員監督。前項核准後,未實施或不接受監督者,交通部得廢止其核准。
- 行政氣象法 第7條 中央氣象局得於全國重要地區選擇適當地點,設置觀測站,進行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觀測。
- 行政氣象法 第8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得就其設置之觀測站,向中央氣象局申請認可為專用觀測站。前項專用觀測站認可之資格、條件、類別、觀測項目、觀測處所、儀器、觀測時間、觀測資料報備、輔導、訓練、申請程序、變更或廢止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
- 行政氣象法 第9條 專用觀測站及全國各氣象測報機構設置之觀測站,由交通部統一編訂站號,分配使用,並通告國內外氣象機關或機構。
- 行政氣象法 第10條 …關法律及法規命令規定裝置無線電設備之船舶,應依交通部規定裝置氣象儀器。前項船舶航行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時,須將氣象觀測資料及時提供中央氣象局。
- 行政氣象法 第11條 …民航標準程序及交通部規定,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提供其飛行途中之氣象觀測資料。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取得前項資料後,應立即傳送中央氣象局。
- 行政氣象法 第12條 中央氣象局對前二條規定之船舶及航空器氣象觀測人員,得予技術指導。
- 行政氣象法 第13條 中央氣象局為確保地面氣象觀測之準確及遙測資料之完整性,就所屬探空儀追蹤器、氣象雷達天線或繞極軌道氣象衛星追蹤天線等氣象觀測設施或觀測坪周圍之土地,於必要限度內,得劃定禁止或限制建築之一定範圍,報請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
- 行政氣象法 第14條 中央氣象局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觀測人員,為執行觀測業務,必須進入私有土地或公有之土地或水面或他人之建築物時,應會同當地村(里)長並出示證明文件,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前項須進入他人之建築物時,應…
- 行政氣象法 第15條 中央氣象局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觀測遇有障礙物,於必要時,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於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之;無法通知或屆期不為拆除、遷移者,得逕為拆除。
- 行政氣象法 第16條 …移障礙物致他人受有損失者,應予相當補償。前項補償金額,由中央氣象局與受補償人依協議為之。
- 行政氣象法 第17條 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但軍事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因軍事或飛航安全需求對特定對象所發布,或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布者,不在此限。前項預報或警報之種類、內容、發布或解…
- 行政氣象法 第18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中之豪雨及颱風之預報。為前項發布時,應註明發布者之名稱全銜或姓名。其有發布災害性天氣之預報者,應同時註明中央氣象局發布之警報或災…
- 行政氣象法 第19條 新聞傳播機構對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預報或警報,均應適時據實廣為傳播;如有錯誤,經中央氣象局通知後,應立即更正。新聞傳播機構報導非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或海象之預報,應同時註明前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
- 行政氣象法 第20條 專用觀測站設置一定類別之觀測儀器,應向中央氣象局或經國家認證體系認證之實驗室或在國際上與我國相互承認認證許可國所認證許可之實驗室,申請校驗合格後,方得使用。各專用觀測站設置經校驗合格之觀測儀器,應按校驗週期,向中央氣象局…
- 行政氣象法 第21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從事氣象業務,著有績效者,中央氣象局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報請交通部獎勵或表揚。前項獎勵或表揚之申請程序、條件、種類、方式、評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行政氣象法 第21-1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氣象法 第21-2條 氣象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核心資通系統之電腦…
- 行政氣象法 第21-3條 故意移動氣象設施或設備,或以他法妨害其效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氣象法 第22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進行氣象改造者,交通部應命其立即停止或限期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其拒不停止或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行政氣象法 第24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逾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