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 第11條 法規:氣象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第二章 觀測 第11條 飛經臺北飛航情報區之國內外民用航空器,應按國際民航標準程序及交通部規定,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提供其飛行途中之氣象觀測資料。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取得前項資料後,應立即傳送中央氣象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