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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 10 頁-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3條 期貨信託事業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簡介:(一)設立日期。(二)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附表九)(三)營業項目。(四)沿革: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經營權之…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4條 特別記載事項應載明:一、期貨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二、期貨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三、期貨信託事業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下列事項:(一)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二)董事會及經理…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5條 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於國內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依本章規定之內容編製公開說明書。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6條 …)期貨信託基金性質: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事項。(三)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四)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八款規定之事項。(五)風險因素:第十五條規定之事項。(六…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7條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除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外,應於本期貨信託基金開始募集之日起三日前,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應以書面備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銷售機構…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期貨信託事業得經營下列業務:一、向不特定人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並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4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及銷售。二、期貨交易及相關投資之研究分析。三、基金之經營管理。四、執行基金之交易及投資。五、內部稽核。六、法令遵循。七、風險管理。八、主辦會…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同業公會等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期貨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期貨信託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7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設置內部稽核,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前項之稽核報告,應包括公司之財務、業務及洗錢防制是否符合有關法令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8條 期貨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名稱。二、變更公司章程。三、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四、解散或合併。五、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六、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七、變更資本額。…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9條 期貨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函送同業公會彙報主管機關:一、開業。二、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三、期貨信託事業或其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因業務上關係發生訴訟、仲裁或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前項所稱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指下列事項: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與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有一名以上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除以發行新股分配員工紅利、發行新股保留由員工承購或符合一定條件者外,其合計持有股份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前項股東轉讓持股時,期貨信託…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前項所稱關係人,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股東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期貨信託事業不得擔任期貨信託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期貨信託事業經營業務,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執行業務。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業務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於從事期貨信託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之行為,視為該事業授權範圍內之行為。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前項之金融機構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銀行。第一項之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符合主管機關核…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或移作他項用途。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一、國內之銀行存款。二、購買國內政府債券或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有價證券。…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依規定編製財務報告,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前項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與其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將期貨信託基金交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不得自行保管。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一、向第二條第一款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二、向不特定人募集之每…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期貨信託事業於增資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或減資時,除本規則規定者外,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未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信託事業於增資發行有價證券或減資時,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及相關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辦理減資退回股本,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出具無保留意見,且財務健全,無虧損及累積虧損情形。二、最近年度或半年度已依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期貨信託事業為因應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期貨信託契約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得依規定以該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並以支付買回價金缺口為限。前項所稱買回價金缺口,指流動資…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契約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前項事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業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露予他人或從事期貨交易及期貨相關現貨商品…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期貨信託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並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期貨信託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或募集成立期貨信託基金者,廢止其營業之許可,並通知限期繳銷許可證照;屆期不繳銷者,由主管機…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其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核准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