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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 10 頁- 行政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事業,指符合下列經營型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且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有限合夥實收出資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一、具備二人以上之經營團隊,並有經營創業投資事業或投資產業之專業知識,能對具潛力之投資標的事業進行評估及…
- 行政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7條 申請出具推薦函之創業投資事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或有限合夥人之投資意向書投資承諾總額應達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二、經營團隊應具投資或經營管理創投或公司章程所列投資事業之經驗。三、集資計畫內容應涵蓋擬…
- 行政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8條 …事名冊、受委託管理公司基本資料,包含公司章程、登記證照影本;有限合夥之預定代表人、實收出資額及有限合夥人名冊。三、主要經理人名單,以及經營團隊或普通合夥人履歷。四、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或有限合夥契約。五、集資計畫書。六、爭取…
-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第1條 本規則依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有限合夥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第3條 受查核公司或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受查者)更換會計師時,繼任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201A號「繼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師間之連繫」規定與前任會計師連繫。
-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第21條 …及特別之條件等。(二)查閱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股東同意書,在有限合夥則為有限合夥契約及合夥人同意書,有關資本變更之紀錄及主管機關核准或受查者申請文件,並查明資本變更內容已否作適當揭露。(三)必要時,向簽證機構或股務代理機…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2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二、有限合夥事業:指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社團法人。三、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公司或農民團體。四、無形資產:指無實際形體、可明辨內容、具經濟價值…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10條 …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一、於支…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10-1條 …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12-1條 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但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就本項及第十…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22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國外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實行投資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二、投資涉及特定產業或技術。三、投資達一定金額。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國外投資非屬前項所定情形者,應於實行…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23-1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有限合夥法規定新設立且屬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且自該事業設立第二年度起各年度之資金運用於我國境內及投資於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23-3條 …自辦理一百零七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於…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7-2條 …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五、未依有限合夥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各合夥人營利所得額者,應按其計算之所得額與依規定計算所得額之差額,處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7-3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實行投資,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屆期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或有限合夥事…
- 行政公司法 第18條 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且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 行政公司法 第128條 …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下列情形為限:一、公司或有限合夥。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 行政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有限合夥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第2條 有限合夥登記之申請書及文件,得以經電子簽章簽署之電子文件並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前項電子簽章,於有限合夥、公司,限以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工商憑證為之;於自然人,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 行政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第3條 有限合夥之業務,依法律或法規命令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其申請有限合夥各類登記事項,應附具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
- 行政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第4條 有限合夥之登記,應由有限合夥代表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加具委託書。
- 行政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第5條 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有限合夥契約書。三、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證明文件。公司為普通合夥人時,依本法第八條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之證明文件。四、有限合夥代表人,應檢附…
- 行政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第6條 有限合夥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並視申請變更事項之類別,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變更登記:一、代表人變更: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並應附具普通合夥人之同意書或有限合夥契約書。二、合夥人變更: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人之…
- 行政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第7條 有限合夥暫停營業,應檢具申請書,並應檢具普通合夥人之同意書,申請停業登記。有限合夥辦理復業登記時準用前項規定。有限合夥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該期限內檢具申請書申請延展開業登記。
- 行政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第8條 有限合夥解散,應檢具申請書,及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解散事由之證明文件,申請解散登記。
- 行政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第9條 有限合夥申請經理人之任免,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任免或變更之登記:一、申請書。二、經理人任免有關之證明文件。三、經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行政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第10條 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之設立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委任分支機構經理人之證明文件及經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有限合夥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
- 行政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第11條 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之登記,應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加具委託書。
- 行政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第12條 外國有限合夥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之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外國有限合夥資格證明文件。三、外國有限合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指派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四、外國有限合夥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之經理人指派…
- 行政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第13條 因行政區域之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有限合夥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者,應檢具門牌整編或改編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