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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73條 …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童及少年,應依法令配合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以保障其受教權。前項轉銜及復學作業之對象、程序、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2.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20條 …課程品質之管理方式。認可法人應依核定之計畫書,審查擬辦理繼續教育機構之資格、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計畫書有修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3. 行政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2條 …際合作交流及全國性環境教育之研究發展。八、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訓練、認證、管理及執行。九、全國性環境教育之調查、資料統計及執行成果報告之製作。十、全國性或直轄市、縣(市)間環境教育之協調、合作…
  4. 行政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管機關應建置環境教育資訊系統,登錄經認證之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前項資訊系統得蒐錄環境教育課程方案、教材、研究與統計資料、研究發展及交流合作等資訊,提供查詢。
  5.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款第二目配置之環境教育人員,連續三年以上未經依本法配置於環境教育機構或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者,應附該人員於申請日前一年內參加各級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辦理環境教育法規或政策相關訓練三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6.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核發機關,指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環境教育機構認證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7.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其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已設置專業人員訓練或研究單位之各級政府機關(構)。二、設有環境相關系所或具有辦理相關訓練設施之大學或獨立學院。三、曾自行或受託辦理環境相關訓練或研習課程,一年累計達八十…
  8.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為之:一、申請書(含申請核可事項)。二、證明文件影本:(一)訓練場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二)負責人身分證明。(三)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明。三、計畫書:(一)環境教育專業人力…
  9.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核發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文件及審查費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審查。經審查應補正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無法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合計不得逾六個月;補正日數不計入審…
  10.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核發機關辦理環境教育機構之認證,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參與審查,並得成立審查會辦理相關作業。前項審查會開會前,得徵詢有關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召開初審會議,初審結果提報審查會審查。
  11.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核發機關核發認證證明文件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環境教育機構名稱及地址。二、負責人姓名。三、核發機關。四、核可事項。五、核准日期、字號。六、有效期限。前項認證證明文件應陳列於環境教育機構明顯處。
  12.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9條 環境教育機構之認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期間內,得檢具申請書、經營管理計畫、最近一次評鑑建議回覆表及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並繳交展延審查費新臺幣五千元,向核發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依前…
  13.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核發機關於必要時得調訓依本辦法配置之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前項人員參訓。
  14.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環境教育機構申請認證所送文件及認證證明文件記載事項有異動時,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文件應於報請核發機關核准後始得變更外,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
  15.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環境教育機構應於環境教育人員訓練開班十日前將開班日期及課程表送核發機關備查,並於開班後七日內,將參訓學員名冊送核發機關備查。環境教育機構應於環境講習開班一個月前將環境講習日期送委託辦理環境講習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委託講習…
  16.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環境教育機構應於每季依核發機關要求之格式,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前一季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17.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得向參加人員收取必要之費用。前項收費基準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8.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核發機關得隨時派員訪查環境教育機構,並命其就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實施狀況提供必要資料。
  19.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於通過認證或展延之日當年起算第三年,對環境教育機構實施評鑑。受評鑑單位需提出評鑑自評報告;其自評報告格式,由核發機關定之。
  20.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環境教育機構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一項檢送之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核發機關應撤銷其認證。
  21.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環境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發機關得廢止其認證: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核發機關訪查或提供必要資料。二、喪失對訓練場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三、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經撤銷或廢止。四、以不實廣告或內容招訓學員。五、無故…
  22.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之核發、撤銷或廢止,應公開於核發機關之網站。
  23.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材教法。第一項第一款核心科目六個學分,得以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辦三個核心科目合計三十小時以上研習時數代替。第一項環境相關領域課程學分,得併計參加公務人員專長轉換訓練之相關學分。
  24.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9條 …關開辦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二、參加環境教育機構辦理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前項訓練之課程時數應達一百小時以上。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前項訓練之課程應包含第四條第二項之三個核心…
  25.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人員認證者,除須檢具前項文件外,應另檢具曾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辦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環境概論之研習證明合計二十四小時以上,其中每個研習議題至少二小時以上。以經歷或專長申請環境教育…
  26.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5-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訓依法配置於環境教育機構及設施場所之環境教育人員,其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前項人員因故未能參加調訓者,應於報到日前,以書面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申請延訓。學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指定之人員,中央目的事…
  27.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讓、出借或出租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予他人使用。四、依法配置於環境教育機構及設施場所之環境教育人員,違反第十五條之一規定,未參加調訓且未依規定申請延訓達三次以上。五、其他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節重大。
  28. 行政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六)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十)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29. 行政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講習,並應於環境講習對象完成環境講習後,由辦理環境講習機關(構)開立環境講習證明單。
  3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1條 …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