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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11條 …準者,仍應依混齡編班前之班級數核算。第一項增加員額編制衍生之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人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其超過基本編制員額部分之薪給。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於偏遠地區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或社會…
  2.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12條 地方主管機關轄內之村、里或部落,未設學校而有下列情形者,應設立國民小學分校或分班:一、最近公立國民小學距離村、里或部落辦公處所五公里以上,且無大眾運輸或免費交通工具可到達。二、村、里或部落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十五人以上。…
  3.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13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以偏遠地區學校為中心,於學校既有空間、人員及資源外,結合該地區其他自治行政、教育、文化、衛生、環保、社政、農政、原住民、災害防救之單位或機關(構)、非營利組織之空間、人員及資源,相互支援與集中運用,以充分發…
  4.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規劃偏遠地區學校教師專業發展支持機制,協調地方主管機關、學校、師資培育之大學、非營利組織、民間團體及專業機構等公私部門資源,提供偏遠地區學校各類教職員多元方式之專業發展服務。地方主管機關應盤點所轄偏遠地…
  5.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18條 …減、免收宿舍管理費、使用費、租金;其設施、設備之相關費用,屬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學校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並依財政能力等級酌予提高補助,補助比率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得全額補助,屬國立學校者,由中央…
  6.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19條 …策之參考。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偏遠地區之教育水準,應鼓勵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區域教育資源中心,對偏遠地區學校提供課程與教學之研究及行政支援。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辦理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
  7.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22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協助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仍有餘額者,得招收當學年度滿二歲之幼兒,不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關幼兒與教保服務人員比例及教保服務人員配置規定之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偏遠地區學校…
  8.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05條 …,分別開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及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與下列金融機構簽約,辦理專戶作業:(一)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退撫給與,以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委託代付之金融機構所指定之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專戶金融機構)為…
  9. 行政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92.01.08 訂定) 第2條 …工作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變更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辦地方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10. 行政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2條 …廠(以下簡稱未登記工廠)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向工廠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一、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申請時仍持續中。二、屬低污染事業。三、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
  11. 行政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3條 …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於廠址內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三、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前項證明文件,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認有疑義時,得命申請人限期補正。
  12. 行政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5條 …登記時,應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工廠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供第一階段審查:一、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書。二、第三條所列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證明文件。三、主要產品製造流程圖。四、公司…
  13. 行政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6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件後,應加會環境保護、水利及水土保持單位辦理審查,並造冊列管。申請人提送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命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必要時,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展延之,但以一次為限,且展延期間不得超…
  14. 行政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7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予駁回:一、申請日期逾越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二、無法證明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活動。三、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七款或第八款所定情形。四、經工業單位認定非屬低污…
  15. 行政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8條 申請案件未經駁回而有下列情形,由地方主管機關於通知函記載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規定文件,於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第二階段審查。一、屬低污染事業且為環保法令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治…
  16. 行政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9條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審查時,得邀集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或相關單位組成聯合審查小組或以加會、併行審查之方式,就其主管法令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
  17. 行政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10條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第二階段審查時,申請人提送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第八條規定,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應予駁回其申請。
  18. 行政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11條 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案件經審查通過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命其向地方主管機關一次繳清登記回饋金。申請人繳交登記回饋金後,地方主管機關應予登記,並核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造冊列管,同時副知環境保護、消防、水…
  19. 行政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13條 地方主管機關收取之登記回饋金,作為辦理未登記工廠及已補辦臨時登記工廠之輔導及管理相關業務使用,以專款專用為原則。
  20.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34條 …、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前,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不受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限制。為避免擴增環境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經依前項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其事業…
  21. 行政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第15條 …;遊戲軟體分級標示不符本辦法規定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後,應立即改正、下架或移除。設置特定場域提供設備及前項軟體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並以此為營業者,應以中文明顯標示分級資訊、場域安全…
  22. 行政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第17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落實遊戲軟體分級管理,得提供諮詢、受理檢舉及為本辦法應遵循事項之稽查。前項各機關受理檢舉或稽查之結果,由地方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處罰。
  23.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8條 地方主管機關新建、改建或增建公有市場時,應就下列書件審核之;其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興建者,由該機關自行核辦;其屬鄉(鎮、市)主管機關興建者,應報請縣主管機關核准:一、工程計畫。二、財務計畫。三、營運計畫。四、攤(鋪…
  24.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列各款應以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外,其餘之水庫以該水庫所在之地方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一、多目標之水庫。二、水源供應達二縣(市)以上之水庫。三、中央主管機關興建之水庫。四、位於中央管河川之水庫。五、其他達一定規模之水庫。本…
  25.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設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一、申請書。二、資本額證明文件。三、經地方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之機構查驗認證之機器清單。四、聘僱技術員、技工受聘同意書、經歷證明文件及…
  26.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4條 …限為五年;地下水鑿井業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前六十日至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營業許可書後始得繼續營業。前項展延應檢附申請書、最近一期完稅證明、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籌設許可時已認證之機器清單、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所…
  27.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8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地下水鑿井業籌設許可、變更營業許可、展延營業許可時,應收取審查費;核發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時,應收取證冊費。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規費法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9條 …井業應於技術員、技工離職時收回離職者之工作證,於三十日內繳還地方主管機關並申請離職員工之解僱登記。前項地下水鑿井業之技術員、技工離職後,其人數低於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時,應於六個月內聘僱補足並申請補僱登記。
  29.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遺失、毀損或不堪辨識時,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換發。
  30.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地下水鑿井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一、變更名稱。二、更換負責人。三、增減資本額。四、在設立所在地之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遷移地址。五、變更印鑑。六、變更等級。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