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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 13 頁-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地下水鑿井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處分:一、違反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未繳還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二、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所聘僱之技術員、技工於施工時,未隨身攜帶工作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
-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地下水鑿井業受停業處分者,應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所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繳交地方主管機關。前項處分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地下水鑿井業應檢具復業申請書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自停業處分期滿之次日起復業…
-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地下水鑿井業依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變更營業許可、展延營業許可期限及復業時,應一併繳驗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提供水文資訊收費標準 第2條 …署(以下簡稱本署)產製及儲存,並經本署完成檢核程序之地面水、地下水、近海水文及河川大斷面等電子資訊。
- 行政水利法 第3條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 行政水利法 第15條 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
- 行政水利法 第29條 …具委任書。政府興辦之水利事業,以其主辦機關為水權登記申請人。地下水之開發,應先行檢具工程計劃及詳細說明,申請水權;俟工程完成供水後,再行依法取得水權。
- 行政水利法 第30條 …。十一、引用水量。十二、水頭高度(水力用)。十三、水井深度(地下水用)。十四、用水時間。十五、年、月、日。十六、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 行政水利法 第35條 …點。十、引用水量。十一、水頭高度(水力用)。十二、水井深度(地下水用)。十三、用水時間。十四、申請登記年、月、日。十五、對於該項登記得提出異議之期限及處所。十六、其他應行公告事項。
- 行政水利法 第38條 …。十一、引用水量。十二、水頭高度(水力用)。十三、水井深度(地下水用)。十四、用水時間。十五、登記主管機關。十六、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 行政水利法 第42條 下列引取地面水或抽汲地下水之用水行為,免為水權登記:一、家用及牲畜飲料。二、原住民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利用水資源。三、溫泉水源,家用每戶每日取用水量在二立方公尺以下。四、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
- 行政水利法 第43條 …權登記,應於水源保留一部分之水量,以供家用及公共給水,其屬於地下水水權登記者,應根據各地地下水水文資料及井出水量,制定適當之井距公告之。
- 行政水利法 第46條 …、引水之建造物。三、蓄水之建造物。四、洩水之建造物。五、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六、與水運有關之建造物。七、利用水力之建造物。八、其他水利建造物。前項各款建造物之建造或改造,均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備具詳細計畫圖樣及說明書,申請…
- 行政水利法 第47-1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防止某一地區地下水超抽致影響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海水入侵或地層下陷,得劃定地下水管制區,限制或禁止地下水之開發;其管制區劃定程序、鑿井與水權登記管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地下水管制區有…
- 行政水利法 第60條 為管理地下水開發,地下水鑿井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始得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地下水鑿井業之許可、資格、條件及其分類、技術條件、施工、經營管理事項及其所屬技術員、技工之資格、施工管理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 行政水利法 第60-4條 地下水鑿井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停止營業處分:一、不符地下水鑿井業分類資格規定承辦工程者。二、不符前條管理規則規定,一年內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者。三、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許可營業事項者。四、僱用不合格技…
- 行政水利法 第60-5條 地下水鑿井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一、喪失營業能力。二、承辦未經申請核准興辦水利事業之鑿井工程。三、自行停業超過一年,未依限申請復業者。四、受停業處分,未依規…
- 行政水利法 第60-6條 地下水鑿井業技工,未依第六十條之管理規則規定,經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廢止其工作證,並於一年內不再重新發證。
- 行政水利法 第93-1條 未依第六十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從事地下水鑿井業務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 行政水利法 第93-6條 …水利機關為執行有關水權、河川、排水、海堤、水庫、水利建造物、地下水鑿井業或用水計畫之管理,認有違反本法禁止或限制規定或有隱匿用水量逃漏耗水費之虞時,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建築物或土地實施檢查,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所稱地面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上之水;地下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以下之水。但水道內河床下非飽和層內之伏流水屬地面水。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四、排水:指用人為方法排洩足以危害或可供回歸利用之地面水或地下水。五、洗鹹:指用人為方法引水沖洗或滲濾,以消除或減少土壤內所含酸鹼或鹽份。六、保土:指用人為方法合理利用土地,增進水源之涵養,防止土壤之沖蝕。七、蓄水:指…
-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2條 …水經營業者、淡化海水之海水淡化廠經營業者或其他得供應地面水、地下水或其他水源之單位。五、計畫用水量:指開發行為基地內,規劃由供水單位供應、自行引取地面水及地下水等水源之年度總用水量,以年度平均日用水量計之。六、終期計畫用…
- 行政自來水法 第12-2條 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除該區內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外,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其為工業用水或公共給水之公用事業,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於其公用事業費用外附徵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
- 行政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所稱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指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用途為供家用及公共給水,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水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二、取水及用水均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簡易自來水。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六項所定非營…
-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3條 …層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或地下水第一級管制區。前項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指依地質法公告之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及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指位於行政院…
- 行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15-2條 …查。申請人應提出擬設置之地熱能發電設備,其發電後之尾水回注原地下水層達取用量百分之九十以上之規劃。但因開發場址之地質條件、生態環境或其他因素未能達成該比例,經申請人檢具證明文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申…
- 行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15-3條 …效者,其水權登記失其效力。地熱能發電設備發電後之尾水應回注原地下水層達取用量百分之九十以上。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之二第四項但書規定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者應裝置量測設備,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逐日…
- 行政交通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件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防止污染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之設施。二、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施。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3條 …為:工程完成後無有體物留置之開挖行為,包括地基調查鑽孔、抽降地下水、地下構造物之拆除等。七、現況測量:指針對捷運既有設施結構體、線形及淨空之情況所作之測量。八、現況調查:指針對捷運既有設施結構體裂縫、滲漏水、鏽染鏽蝕等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