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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破產法 第39條 債務人對債權人允許和解方案所未規定之額外利益者,其允許不生效力。
  2. 司法破產法 第40條 在法院認可和解後,債務人尚未完全履行和解條件而受破產宣告時,債權人依和解條件已受清償者,關於其在和解前原有債權之未清償部分仍加入破產程序,但於破產財團,應加算其已受清償部分,以定其應受分配額。前項債權人,應俟其他債權人所…
  3. 司法破產法 第41條 商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在有破產聲請前,得向當地商會請求和解。但以未經向法院聲請和解者為限。
  4. 司法破產法 第42條 商會應就債務人簿冊或以其他方法,查明一切債權人,使其參加和解並出席債權人會議。
  5. 司法破產法 第44條 商會接到和解請求後,應從速召集債權人會議,自接到和解請求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二個月。
  6. 司法破產法 第46條 債務人有第十九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商會得終止和解。
  7. 司法破產法 第47條 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時,應訂立書面契約,並由商會主席署名,加蓋商會鈐記。
  8. 司法破產法 第48條 債權人會議,得推舉代表一人至三人,監督和解條件之執行。
  9. 司法破產法 第49條 …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關於法院和解之規定,於商會之和解準用之。
  10. 司法破產法 第50條 債權人於債權人會議時不贊同和解之條件,或於決議和解時未曾出席亦未委託代理人出席,而能證明和解偏重其他債權人之利益致有損本人之權利者,得自法院認可和解或商會主席簽署和解契約之日起十日內,聲請法院撤銷和解。
  11. 司法破產法 第51條 自法院認可和解或商會主席簽署和解契約之日起一年內,如債權人證明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撤銷和解。
  12. 司法破產法 第52條 債務人不履行和解條件時,經債權人過半數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二以上者之聲請,法院應撤銷和解。依和解已受全部清償之債權人,不算入前項聲請之人數。第一項總債權額之計算,應將已受清償之債權額扣除之。
  13. 司法破產法 第53條 法院撤銷和解或駁回和解撤銷之聲請,以裁定為之。對於撤銷和解之裁定,不得抗告。對於駁回和解撤銷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14. 司法破產法 第54條 法院撤銷和解時.應以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
  15. 司法破產法 第55條 法院撤銷經其認可之和解而宣告債務人破產時,以前之和解程序,得作為破產程序之一部。
  16. 司法破產法 第56條 債務人不依和解條件為清償者,其未受清償之債權人得撤銷和解所定之讓步。前項債權人,就其因和解讓步之撤銷而回復之債權額,非於債務人對於其他債權人完全履行和解條件後,不得行使其權利。
  17. 司法破產法 第58條 …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前項聲請,縱在和解程序中,亦得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和解之可能者,得駁回之。
  18. 司法破產法 第92條 …品之取回。八、雙務契約之履行請求。九、關於破產人財產上爭議之和解及仲裁。十、權利之拋棄。十一、取回權、別除權,財團債務及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費用之承認。十二、別除權標的物之收回。十三、關於應行收歸破產財團之財產提起訴訟或進行…
  19. 司法破產法 第131條 …劃:一、所在不明者。二、詐欺破產尚在訴訟進行中者。三、因詐欺和解或詐欺破產受有罪之判決者。
  20. 司法破產法 第137條 …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關於和解之規定,於調協準用之。
  21. 司法破產法 第155條 債務人聲請和解經許可後,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而有前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為詐欺和解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2. 司法破產法 第157條 和解之監督輔助人、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圓以下罰金。
  2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91條 …理人及輔佐人。五、訴訟程序之停止。六、當事人本人之到場。七、和解。八、本於捨棄之判決。九、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十、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
  24.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9條 …人合意一方分期履行完畢後,他方即為訴之撤回或由雙方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其約定之履行期間逾三個月。十五、當事人於事件進行逾第三條所定期限二分之一,始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但…
  25.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3條 …場。第一項情形,當事人得自為下列訴訟行為:一、自認。二、成立和解或調解。三、撤回起訴或聲請。四、撤回上訴或抗告。
  26.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40條 …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同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法律審認有試行和解之必要時,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通知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和解。
  27.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45條 …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前項和解成立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
  28.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89條 …視為終結。三、暫時處分之內容與本案請求經裁判准許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內容相異部分。四、暫時處分經裁定撤銷或變更確定。
  29.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01條 …聲請人與相對人就第九十八條之事件或夫妻間其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和解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判同一之效力。聲請人與相對人就程序標的以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前項和解者,非經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不得為之。就前二…
  30.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02條 就第九十九條所定各項費用命為給付之確定裁判或成立之和解,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裁判或和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變更原確定裁判或和解之內容。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