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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9條 …訂契約之履行或展期案件,得不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利害關係人之授信限額、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
  2. 行政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15條 受接管金融機構為銀行或信用合作社時,接管人依本辦法或主管機關之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報請其核准時,應副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3.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
  4. 行政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五項及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5. 行政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2條 銀行或信用合作社(以下稱金融機構)受監管期間,自主管機關依法派員監管之日起為一百八十日;必要時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延長之。
  6.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7.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2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規定如下:一、國內公債及外國公債。二、國內短期票券。三、國內金融債券。四、國內公司債。五、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六、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中央銀行儲蓄券。七、國內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
  8.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3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前條第一項各種有價證券之總餘額,除國內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中央銀行儲蓄券外,不得超過該社所收存款總餘額百分之十五。信用合作社以附賣回條件買入短期票券及債券之餘額,不計入前項投資有價證券之限…
  9.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4條 信用合作社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社核算基數百分之四十:一、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資產可能遭受損失提足評價準備。二、逾清償期二年以上之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經扣除估…
  10.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5條 信用合作社符合前條第一項之條件,且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及投資時,前一個月底之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一百以上者,得投資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其投資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社核算基數百分之五。信用合作社投…
  11.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6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單一金融控股公司或單一銀行所發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及股票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社核算基數百分之十五。信用合作社為前項投資時,符合下列條件,且被投資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符合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
  12.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7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下列各款有價證券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社核算基數百分之十五:一、單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二、單一受益證券或單一資產基礎證券。
  13.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8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第二條第一項國內短期票券、國內金融債券、國內公司債、國內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該有價證券之信用評等,或該有價證券之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
  14.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9條 信用合作社不得投資該社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短期票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股票。但投資下列有價證券不在此限:一、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二、經銀行保證之公司債。三、經其他金融機構…
  15.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10條 信用合作社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擔任創始機構(委託人)者,不得投資以其金融資產、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為基礎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信用合作社如擔任創始機構,得因信用增強目的而持有以其金融資產…
  16.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核准信用合作社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不計入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定投資有價證券之限額。
  17.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12條 …基數,指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扣除下列項目後之餘額:一、信用合作社對銀行持股超過一年以上者,其原始取得成本。二、持有各合作社聯合社社股之原始取得成本。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投資銀行以外之其他企業之原始取得成本。
  18.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13條 信用合作社應訂定投資有價證券之內部作業準則,並報經理事會通過實施。
  19.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九十四年八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之信用評等等級及限額不符本辦法規定者,該有價證券得繼續持有至到期日。
  20.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1.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2條 …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者,係指信用合作社對其本社負責人、職員,或對與本社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對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或各該信用合作社核算基數百分…
  22.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3條 …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規定如下:一、所稱授信限額,指信用合作社對其本社負責人、職員、或對與本社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中:(一)對同一營利法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信用合作社核算基數百分…
  23.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5條 本辦法所稱核算基數,係指各信用合作社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減上一會計年度決算時社員已繳股金總額半數。
  24.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6條 信用合作社對其本社負責人、職員,或對與本社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應由各社社員(代表)大會於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限額內自行訂定最高限額。
  25.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信用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26.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2條 …額。六、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指衡量交易對手不履約,致信用合作社產生損失之風險。該風險之衡量以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表內表外交易項目乘以加權風險權數之合計數額表示。七、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指衡量市場價格(利率、匯率及股價…
  27.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即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係指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稱之資本等級,其劃分標準如下:…
  28.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4條 …下列各項目之合計數額,減商譽、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及依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一、股金。二、資本公積(固定資產增值公積除外)。三、法定盈餘公積。四、特別盈餘公積。五、…
  29.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5條 第二類資本之範圍為下列各項目之合計數額,減依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一、固定資產增值公積。二、重估增值。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四、營業準備及備抵…
  30.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7條 …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所需資本之計算,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