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14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4條 本辦法九十四年八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之信用評等等級及限額不符本辦法規定者,該有價證券得繼續持有至到期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