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本辦法所稱核算基數,指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扣除下列項目後之餘額:一、信用合作社對銀行持股超過一年以上者,其原始取得成本。二、持有各合作社聯合社社股之原始取得成本。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投資銀行以外之其他企業之原始取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