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利用機構」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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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再利用機構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並經核准後,始得依附表規定從事再利用。
  2.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再利用機構生產再利用產品及清理再利用後之衍生廢棄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再利用產品之規格、品質及用途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相關之使用規定,並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載明。二、附表規定限制用途之再利用產品,應於…
  3.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送至再利用機構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二、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三、依附表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4.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合法運輸業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留供查核。前項契約書應檢附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之再利用檢核資料、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影本…
  5.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事業對於共通性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對於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之收受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衍生廢棄物之處置及再利用完成日期,…
  6.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再利用機構應逐項逐筆記錄再利用產品之銷售流向、數量及用途,並妥善保存三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再利用機構提報相關紀錄及憑證。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未直接售予最終使用者,主管機關得要求其將再利用產品經其他機構轉售至最終使…
  7.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再利用機構依前條規定連線申報營運紀錄時,因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於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應於一日內以傳真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修復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
  8.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再利用機構終止再利用業務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解除列管,且廠(場)內已無再利用事業廢棄物及再利用產品庫存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免依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申報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
  9.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收受共通性事業廢棄物;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再利用行為;其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移請審核機關…
  10.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通過再利用登記檢核且收受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機構,其再利用方式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繼續再利用至原再利用登記檢核有效期間屆滿。前項期間屆滿前,再利用機構未依第五條規定取得再利用資格者,不得再收受共通性事…
  11.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9條 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三十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作業。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因特殊情形無法於收到廢棄物三十日內完成處理或再利用者,得由該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報經原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
  12.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39條 …,進行再利用。四、由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廠(場)(以下簡稱再利用機構)依規定進行再利用,不適用第四十一條規定:(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檢核通過…
  13.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46-1條 …理或再利用而仍委託。二、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共同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目之處理設施負責人或相關人員、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14.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71-2條 …或執行機關代履行或採取應變措施,得委託適當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機構或清除處理設施為之;該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機構或清除處理設施經原核發許可或同意之機關核准後,得不受其許可或同意、指定文件項目、數量之限制;屬依環境…
  15. 行政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28條 …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八、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不含有機污泥或污泥混合物再利用機構),其興建、擴建或擴增再利用量,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八目規定之一。(二)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
  16.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3條 …事業。本辦法所稱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再利用或送往再利用機構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或其他經本會認定之用途行為。前項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
  17.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本會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但經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得逕行再利用,或經其許可通案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得逕依其規定之管理方式內容或通案再利用許可…
  18.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管理局為之。前項申請文件,應包括: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四、其他經管理局指定…
  19.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無前條第三項第三款之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者,得共同提出試驗計畫申請文件一式十份,經管理局核准後,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於試驗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試驗結果報請管…
  20.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再利用機構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一式十五份,向管理局為之。前項申請文件,應包括:一、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二、再利用運作計畫書。三、其他經管理局指定文件。前項第二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一、…
  21.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事責任經起訴者。四、經實質審查,不具再利用可行性。五、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主要生產設施已搬遷,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之事實。因前項第二款情形被駁回申請者,自原核發之再利用許可期限屆滿次日起,一年內不得再…
  22.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產業製程、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四、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收受數量。五、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六、其他經本會規…
  23.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通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產業製程、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三、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收受數量。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五、其他經本會規定事項。
  24.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管理局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及其展延、變更、廢止時,應副知事業與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5.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契約書送管理局備查,並副知事業與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始得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
  26.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所核發許可之期限,以三年為限。事業或再利用機構申請許可展延者,應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三至六個月之間,依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並檢附原許可運作期間之相關紀錄,向管理局為之;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屆期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失其…
  27.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列變更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管理局核准:一、個案許可再利用機構所收受各事業之許可再利用數量。二、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三、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四、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容量。五、再利用流程或設施。六、再…
  28.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管理局備查: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二、清除方式。三、清除機構或車輛。四、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五、污染防治方式、設施或規格。六、產品貯存方式。七、減少再利用之…
  29.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二、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30.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留供查核。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之事項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