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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9條 …物品之裝卸、運送、存放及事故之處理。於港區從事危險物品作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除危險物品之儲放數量資料須定期回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外,其運作參照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訂定之港區危險物品作業手冊規定。
  2.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9-1條 於國際商港從事危險物品作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擬訂危險物品儲放管理計畫,並提交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審查通過後,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報請航港局備查後實施。於國內商港從事危險物品作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擬訂危險物品儲放管理計畫,提交航…
  3.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9-2條 港區從事危險物品作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設置危險物品儲放管理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其名單應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如有異動,應於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備查。前項專責人員須經航港局、指定機關或航港局所委託之機關(…
  4.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5條 危險物品於儲放場所或專用碼頭裝卸時,應由從事危險物品作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指派一名乙級以上專責人員,負責確認裝卸作業過程安全及異常狀況聯繫。前項專責人員得由該公民營事業機構協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業者或其他業者協助指派。危…
  5. 行政商港法 第10條 …港經營事業機構興建維護外,得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興建自營,或由公民營事業機構以約定方式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得由公民營事業機構以約定方式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者,其甄選事業機構之程序、租金基準、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之…
  6. 行政商港法 第12條 …務費應繳交航港建設基金。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與公民營事業機構向不特定之商港設施使用人收取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上限,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7. 行政商港法 第41條 …事故時,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動員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人員及裝備,並應配合有關機關之指揮及處理。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應配合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實施災害防救演習及訓練。
  8. 行政商港法 第42條 …全評估報告及保全計畫,報請航港局核定後實施。國際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應依前項計畫辦理港口設施保全評估作業,並據以擬訂保全評估報告及保全計畫,報請航港局或其認可機構核定後實施。
  9. 行政商港法 第43條 航港局得查核及測試國際商港區域內作業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之港口設施保全措施及保全業務,受查核及測試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前項航港局查核及測試時,得會同港務警察機關等相關安全機關辦理…
  10. 行政商港法 第68條 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查核、檢查及測試者,由航港局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檢查結果,於限期內改善者,由航港局處新臺…
  11. 行政商港法 第73條 …條第二項規定完成港口設施保全評估及港口設施保全計畫之港口設施公民營事業機構,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勒令停止作業。
  12.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2條 …專用碼頭。二、棧埠作業機構:指經營貨物裝卸、倉儲或服務旅客之公民營事業機構。三、委託人:指委託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等。
  13. 行政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2條 …體。(二)經勞工行政機關輔導成立滿二年之志願服務團隊。(三)公民營事業單位或各級工會內成立滿二年,以增進公益為目的之志願服務團隊。
  14.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條 …關。二、工業專用港:經濟部核准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15.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條 …、租賃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方式,取得碼頭設施經營權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1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8條 …員:(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四)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五)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曾有參加本…
  17. 行政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園區內污水下水道系統完成地區之公民營事業、機關學校之廢(污)水,依下水道法及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排入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
  18. 行政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之廢(污)水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前,應向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申請核准。其排放廢(污)水量增加或廢(污)水管線變更者,亦同。前項申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每日排放平均廢(污)水量、最大日及…
  19. 行政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之廢(污)水符合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以下簡稱容許標準)者,始得排入污水下水道;未符合容許標準者,應設置預先處理設施,處理至符合容許標準後,始得排入污水下水道。前項容許標準由管理局擬訂,報…
  20. 行政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排放廢(污)水量不得超過最大時排水量或連續二十四小時超過最大日排放量。但因特殊排水需要經管理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21. 行政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應將全部廢(污)水匯集並設置標準採樣井、排放口告示牌、累計型流量計及制水閥後再行接入園區污水下水道。但將全部廢(污)水匯集有困難者,得報經管理局核准,依製程廢水及生活污水分別設置。本辦法修正施行…
  22. 行政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應依水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設置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
  23. 行政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之排水設備標準除相關建築法規有所規定者外,應比照內政部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辦理。
  24. 行政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管理局得隨時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場地檢查其污染物處置狀況或索取相關資料,污水下水道用戶不得拒絕或藉故拖延。
  25. 行政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不得在園區抽取地下水或將污染物注入土壤及地下水。
  26. 行政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排放廢(污)水水量或水質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經管理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管理局除依法處理外,情節重大者,管理局並得通知停止其使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27. 行政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應依水污染防治法及管理局規定,定期提報廢(污)水來源、原廢(污)水性質、濃度及預先處理設施操作管理之排放水質紀錄等資料至管理局。
  28. 行政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應依其排放廢(污)水量、水質向管理局按季繳交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前項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單價、計量、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計算公式由管理局擬訂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29. 行政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開發人),申請併入科學園區之民間園區,其使用之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總面積不得低於五十公頃。但為配合國家科技發展重大項目,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之申請案件,不在此限。二、位址應為交通便利之地區…
  30. 行政中央信託局條例 第4條 本局之業務如左:一、政府及公民營事業委託辦理之國內外採購業務。二、政府及公民營事業委託辦理之貿易業務。三、政府委託辦理之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人身保險業務。四、政府及公民營事業委託辦理之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