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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9條 …十條所定被告最後陳述程序。七、休息時段。法院應審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於程序進行中請求釋疑之可能,妥適安排各項程序及其間隔之時間,並於審理計畫中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請求釋疑之意旨。法院為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
  2.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23條 …間,指法院為進行下列事項而預先酌留之時間:一、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疑問。二、進行釋疑。
  3.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29條 …應於準備程序整理結果之說明程序前,將審理計畫提供予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之情形,法院於作成審理計畫後,宜以適當方式使參與人及其代理人知悉審理計畫之內容。當事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關…
  4.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31條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審判長為前項所定處置者,應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當事人、辯護人及其他在庭之訴訟關係人說明具體事由,並給予當事人、辯護人及其他在庭訴訟關係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審判長行使第一項所定訴訟指揮權,應注意符…
  5.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32條 …意見。法院於變更審理計畫前,認為有必要者,得先聽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審理計畫之變更在準備程序結果之說明程序之後者,審判長應補充說明審理計畫變更後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第二十九條及前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
  6.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第五條第一項適用案件之件數及處理情形。二、歷年選任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人數。三、歷年通知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及到庭狀況。四、歷年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為不選任裁定之人數。五、歷年列入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