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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7 頁-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條 …下:一、國民法官:指依本法選任,參與審判及終局評議之人。二、備位國民法官:指法院視審理需要,依本法選任,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之人。三、終局評議:指國民法官法庭於辯論終結後,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條 …,資同以年長者充之。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本法規定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之權利及義務。國民法官之選任,應避免選任帶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有其他不當行為之人擔任。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6條 …、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二、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三、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0條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選任一人至四人為備位國民法官,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前二條規定,於備位國民法官準用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1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前項費用之支給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2條 …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前項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供使用年度之一月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第一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二、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或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三、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四、人身…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4條 下列人員,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總統、副總統。二、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四、現役軍人、警察。五、法官或曾任法官。六、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七、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5條 下列人員,不得就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被害人。二、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三、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四、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年滿七十歲以上者。二、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四、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9條 …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中,以抽籤方式抽選六名國民法官及所需人數之備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經選出後,應編定其遞補序號。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0條 …選任裁定。經抽出且未受裁定不選任者,依序號順次定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至足額為止。法院為選出足額之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得重複為前項之程序。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1條 無足夠候選國民法官可受抽選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法院不得逕行抽選部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5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書面聲請,以裁定解任之:一、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二、未依本法規定宣誓。三、於選任程序受詢問時為虛偽之陳…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6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受選任後有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致繼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者,得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辭去其職務。法院認前項聲請為無理由者,應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裁定解任之。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7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因前二條之規定解任者,國民法官所生缺額,由備位國民法官依序遞補之;備位國民法官所生缺額,由序號在後之備位國民法官遞補之。無備位國民法官可遞補國民法官缺額時,法院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補足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即告終了:一、宣示判決。二、經依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9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0條 …,任何人不得揭露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屬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之方式、期間、範圍、處理及利用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1條 任何人不得意圖影響審判,而以任何方式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接觸、聯絡。任何人不得向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2條 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聲請,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予以必要之保護措施。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5條 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易於理解、得以實質參與,並避免造成其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應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於準備程序,進行詳盡之爭點整理。二、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進行集中、迅速之調查證據及辯…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6條 審判長指揮訴訟,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並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50條 …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予公開。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於準備程序期日無須到庭。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65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宣誓。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者,應另行宣誓。前二項宣誓之程序、誓詞內容及筆錄製作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66條 審判長於前條第一項之程序後,應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說明下列事項:一、國民參與審判之程序。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權限、義務、違背義務之處罰。三、刑事審判之基本原則。四、被告被訴罪名之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五、審判期…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69條 …決定之。於決定前認有必要者,得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於前項之決定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73條 …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辯護人直接詰問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證人、鑑定人、通譯經詰問完畢,得於告知審判長後,於待證事項範圍內,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完畢…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80條 …民法官對於爭點、已經調查完畢證據之理解程度,及全體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負擔程度之均衡維護。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82條 …事項係屬少數意見,而拒絕對次一應行評議之事項陳述意見。旁聽之備位國民法官不得參與討論及陳述意見。